哪些保險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1.為職工繳納的 “五險一金”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2.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 號)規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 5% 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3.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4.財產保險費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5.職工因公出差的人身意外保險費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 年第 80 號)第一條規定,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準予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6.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費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責任保險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年第 52 號)規定,企業參加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7.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存款保險保費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保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06 號)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不超過萬分之一點六的存款保險費率,計算交納的存款保險保費,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為投資者或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通常不得在稅前扣除,實務中,最常見不可扣除的保險是企業為職工購買的團體意外險!此外,商業健康險部分企業由企業名義代繳代辦,但實際屬于個人購買,是作為個人工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計算個稅時,可以作為扣除項目。
文章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劉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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