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是否可以分別跟兩個公司簽訂合同并取得工資?
在近期的答疑咨詢中,有企業財稅會員咨詢:一個人是否可以跟一個單位簽訂全日制勞動合同,同時跟另外一個單位簽訂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分別從兩個單位取得工資,這樣在社保和個稅方面是否有風險?
1、勞動合同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一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社保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二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根據上述規定來看,一個人是可以跟一個單位簽訂全日制勞動合同同時跟另外一個單位簽訂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非全日制用工企業不需要為招用的非全日制員工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可以由非全日制員工自行繳納,或在全日制勞動合同單位繳納。需要注意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3、個人所得稅方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十九條規定:
“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
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時,可以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有關信息,由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減除專項附加扣除。納稅人同時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并由扣繳義務人減除專項附加扣除的,對同一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只能選擇從一處取得的所得中減除。
根據上述規定,一個人可以從兩個單位取得工資薪金,分別由支付方按照工資薪金所得代扣個人所得稅。因此,財稅會員提出的這個問題,在個稅方面不會有風險。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老顧(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編輯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