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購買債券收益的稅務處理
在企業投資理財的眾多選擇中,債券投資因其相對穩定的收益而備受青睞。然而,企業在享受債券收益的同時,也需關注相關的稅務問題,尤其是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繳納情況。
一、增值稅方面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所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納稅人持有債券這一金融商品取得的利息收入,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屬于“貸款服務“,一般計稅6%。不過,并非所有債券利息收入都需要繳納增值稅,具體如下:
1.國債和地方政府債: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財稅2016年36號文件附件3)
2.金融債券:持有政策性金融債券和非政策性金融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屬于“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但僅限于金融機構持有。(財稅〔2016〕46號、財稅〔2016〕70號)
3.企業債券:無論是金融機構持有還是非金融機構持有,其利息收入一律征收增值稅。
二、企業所得稅方面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企業購買債券產生的收益在企業所得稅的處理上具體如下:
1.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
2.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對企業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財稅〔2013〕5號)
3.鐵路債券利息收入:對企業投資者持有2024—2027年發行的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4號 )
4.其他企業債券利息收入:一般應計入企業所得稅收入,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債、地方政府債券、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有優惠,而轉讓收入需要納稅,對于區分收入確認時點,就需要特別注意!可參照以下文件進行區分: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②《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 號)
第一條 關于國債利息收入稅務處理問題
(一)國債利息收入時間確認
1.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企業投資國債從國務院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應以國債發行時約定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
2.企業轉讓國債,應在國債轉讓收入確認時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
(二)國債利息收入計算
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持有期間尚未兌付的國債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計算確定:
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
上述公式中的“國債金額”,按國債發行面值或發行價格確定;“適用年利率”按國債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確定;如企業不同時間多次購買同一品種國債的,“持有天數”可按平均持有天數計算確定。
(三)國債利息收入免稅問題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具體按以下規定執行:
1.企業從發行者直接投資購買的國債持有至到期,其從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全額免征企業所得稅。
2.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按本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計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第二條 關于國債轉讓收入稅務處理問題
(一)國債轉讓收入時間確認
1.企業轉讓國債應在轉讓國債合同、協議生效的日期,或者國債移交時確認轉讓收入的實現。
2.企業投資購買國債,到期兌付的,應在國債發行時約定的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國債轉讓收入的實現。
(二)國債轉讓收益(損失)計算
企業轉讓或到期兌付國債取得的價款,減除其購買國債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間按照本公告第一條計算的國債利息收入以及交易過程中相關稅費后的余額,為企業轉讓國債收益(損失)。
(三)國債轉讓收益(損失)征稅問題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國債,應作為轉讓財產,其取得的收益(損失)應作為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劉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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