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業務增值稅政策與發票開具
在現代經濟活動中,勞務派遣作為一種特殊的用工形式,日益普遍。勞務派遣業務涉及的增值稅繳納與發票開具問題,因其政策的復雜性和業務的特殊性,備受企業關注。以下將結合相關政策,詳細闡述勞務派遣業務在增值稅處理與發票開具方面的要點。
一、增值稅政策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規定:
“一、勞務派遣服務政策
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有關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有關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選擇差額納稅的納稅人,向用工單位收取用于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勞務派遣服務,是指勞務派遣公司為了滿足用工單位對于各類靈活用工的需求,將員工派遣至用工單位,接受用工單位管理并為其工作的服務。”
二、發票開具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規定:
“四、增值稅發票開具
(二)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征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注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因此,根據上述文件規定,選擇差額納稅的納稅人,向用工單位收取用于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因此,開票方式具體來看是以下三種:
1.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正常開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扣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部分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就差額扣除部分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2.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開具一張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增值稅普通發票。備注一下差額扣除的金額。
3.可以不選擇差額納稅,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正常開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
總之,勞務派遣業務在增值稅繳納和發票開具方面,企業需依據自身實際情況,準確理解并運用相關政策,確保稅務處理的合規性,避免稅務風險,合理降低稅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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