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形成產品對外銷售的所得稅處理
在企業的研發活動中,領用材料用于研發項目是常見的操作。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5號>的通知》(財會〔2021〕35號)的規定,企業研發過程中形成產品,需要將一部分研發支出結轉到庫存商品,對外銷售確認收入和結轉成本,對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有什么影響嗎?
一、對研發費加計扣除的影響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產品銷售與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在不同納稅年度且材料費用已計入研發費用的,可在銷售當年以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額直接沖減當年的研發費用,不足沖減的,結轉以后年度繼續沖減。
根據上述規定,研發形成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優惠。
二、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影響
《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對于研究開發費用的歸集范圍中的“直接投入費用”明確,直接投入費用是指企業為實施研究開發活動而實際發生的相關支出。包括: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用于研究開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檢測、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固定資產租賃費。
上述文件并沒有規定研發領用的材料需要從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研發費用中減除。財會〔2021〕35號文件出臺后,科技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也沒有出臺后續的文件。因此,即使材料最終形成產品并對外銷售,只要這些材料在研發階段被領用并用于研發活動,其費用仍應計入研發費用,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沒有影響。實務中可以參考《關于山東一諾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請文件的第三輪審核問詢函之回復》中主管稅務機關的意見以及河南和浙江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專業技術委員會專家提示。
1.關于山東一諾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請文件的第三輪審核問詢函之回復
問題2.進一步說明稅務合規性
根據二輪問詢回復及申報會計師于2022年9月9日出具的《山東一諾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專項審核報告》,發行人已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對申報財務報表進行差錯更正,主要涉及如下事項:
(1)2022年之前,發行人將研發過程中產生的產品對外銷售,相關收入確認了收入,相關成本列示在研發費用,未確認銷售成本。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5號》的相關規定,發行人對報告期內研發形成產品對外銷售的會計處理進行追溯調整,將原在研發費用列報的已售副產品成本,自研發費用調整到營業成本列報。
(2)發行人將研發產生的產品銷售成本在研發費用列報,并將相關材料費用予以了加計扣除。因上述差錯更正,研發費用調整至營業成本列報,研發費用不再加計扣除,故調減相應年度的所得稅加計扣除數,對相應年度的所得稅費用及應交稅費進行追溯調整。
請發行人說明:
(1)報告期之前是否存在同類應更正未更正的會計差錯事項,及是否影響發行人報告期期初數,同時說明對報告期各期凈資產及歸母凈利潤的影響金額和比例。
(2)報告期內及之前是否存在少繳漏繳等稅收方面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3)上述會計差錯更正后,報告期各期發行人研發支出占收入比例,及是否影響發行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請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及申報會計師補充核查上述事項,并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回復:
一、報告期之前是否存在同類應更正未更正的會計差錯事項,及是否影響發行人報告期期初數,同時說明對報告期各期凈資產及歸母凈利潤的影響金額和比例。
……
三、上述會計差錯更正后,報告期各期發行人研發支出占收入比例,及是否影響發行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一)上述會計差錯更正后,對報告期各期公司研發支出占收入比例的影響
……
(二)上述會計差錯更正后,不會影響公司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
1、將研發活動中形成產品的材料投入由“研發費用”科目調整至“營業成本”并不改變該材料投入的研發屬性
……
3、主管稅務機關咨詢意見
2022年10月21日及28日,公司及中介機構走訪了一諾威新材料及一諾威(母公司)主管稅務機關并訪談了相關工作人員,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咨詢,答復內容如下:
《15號解釋》是財政部要求的財務核算口徑,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遵循的是高企認定的系列規則,兩者關于研發投入的統計口徑不同,一諾威(母公司)(一諾威新材料)將研發活動形成產品的材料投入由原來的研發費用科目核算變更至成本核算,不會影響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
綜上,上述會計差錯更正后,不會改變研發活動中材料投入的研發屬性,不會因此影響公司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
2.《河南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專業技術委員會專家提示(第1號)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實務答疑》
二、《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5號》規定,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或副產品對外銷售(以下簡稱“試運行銷售”),不應將試運行銷售相關收入抵消相關成本后的凈額沖減研發支出。高企認定專項審計工作中,對該規定如何把握?
答:在《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5號》出臺前,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研究階段的支出全部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開發階段的支出符合條件的才能資本化,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計入當期損益。按照財政部《關于修訂印發2018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8〕15號)的要求,執行一般企業會計準則財務報表格式的,未完成的資本化支出在資產負債表中“開發支出”列示,計入當期損益的費用化支出在利潤表中“研發費用”列示。
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工作中,申報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發生的開發新產品等研發活動,符合《工作指引》規定的研究開發活動定義,且該開發新產品活動發生的料、工、費屬于《工作指引》規定的研究開發費用歸集范圍,不論申報企業該開發新產品活動是否成功,均應屬于申報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研究開發費用歸集范圍。
企業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或副產品對外銷售進行會計處理時,依據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5號>的通知》有關規定執行:對外銷售(以下統稱試運行銷售)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規定,對試運行銷售相關的收入和成本分別進行會計處理,計入當期損益,不應將試運行銷售相關收入抵銷相關成本后的凈額沖減固定資產成本或者研發支出;試運行產出的有關產品或副產品在對外銷售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規定的應當確認為存貨,符合其他相關企業會計準則中有關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相關資產。即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或副產品等有形資產的成本,從研發費用科目中轉出,計入營業成本、存貨等。《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5號》解釋中對研發費用的轉出是會計準則要求的會計處理規定,不應理解為沖減會計期間研發費用投入,即不減少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的研發費用。
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為企業年度投入的研發支出總額,包括費用化核算的研發費用與資本化核算的研發費用之和。企業應在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編制說明中予以披露,會計師事務所應在出具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報告時充分關注。
3.《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實務答疑[二]》(浙江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專業技術委員會專家提示[第7號])
六、《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5號》規定,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或副產品對外銷售(以下簡稱“試運行銷售”),不應將試運行銷售相關收入抵消相關成本后的凈額沖減研發支出。高企認定專項審計工作中,對該規定如何把握?
答:只要申報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發生的開發新產品活動,符合《工作指引》規定的研究開發活動定義,且該開發新產品活動發生的料、工、費屬于《工作指引》規定的研究開發費用歸集范圍,不論申報企業該開發新產品活動是否成功,均屬于申報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研究開發費用歸集范圍。
企業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副產品進行會計處理時,依據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5號>的通知》(財會[2021]35號)有關規定執行;構成產品、副產品等有形資產的成本,從研發費用科目中轉出,不應理解為沖減會計期間研發費用投入,即不減少高企認定時的研發費用。
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為企業年度費用化核算的研發費用與資本化核算的研發費用之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報告應在編制說明中予以披露。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李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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