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承擔審計人員交通費、住宿費的稅務處理分析
在近期的財稅答疑中,有財稅會員咨詢:在企業年報審計過程中,公司跟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約定書約定審計人員前往公司現場工作時,其交通費、住宿費等差旅費用由公司承擔。這些費用的涉及增值稅進項稅能否抵扣,能否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一、增值稅進項稅抵扣問題

1、交通費的增值稅處理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規定,上述39號公告中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限于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
上述政策規定可以通俗的理解為,與本單位建立了合法用工關系的雇員,所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費用允許抵扣其進項稅額。
公司承擔的審計人員交通費,屬于給“非雇員”支付的旅客運輸費用,不能納入抵扣范圍。
2、住宿費的增值稅處理
這個目前來看,沒有明確的政策規定。
在實務中存在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是:這個支出屬于業務招待費用,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規定,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用于個人消費的購進服務不得抵扣進項稅。
另一種意見是:這個支出屬于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發生的正常成本,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下,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因此,建議跟主管稅務局溝通確認一下當地的執行口徑。

二、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在企業年報審計過程中,公司發生的支出屬于跟公司生產經營相關的支出,相關費用可以原則上應該可以在稅前扣除。
但是在實務也存在不同的意見。
一種意見是,企業承擔審計人員的交通費、住宿費等差旅費用屬于招待外部人員,應該作為業務招待費按規定限額扣除。
另一種意見是:在設計業務約定書中有明確約定,并且可以取得合規票據,則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的規定據實進行稅前扣除。
綜合上述分析來看,企業跟事務所在審計業務約定書約定審計人員前往公司現場工作時,其交通費、住宿費等差旅費用由被審計企業承擔,在稅務處理上存在諸多爭議。單從稅務的角度來說,建議雙方可以在審計業務約定書中,將審計費用約定為“固定金額+浮動金額”,相關的交通費、住宿費用由事務所自行承擔,作為自己的審計成本,然后再將此作為浮動金額結算的依據,雙方再進行最終的結算,事務所給企業開審計費發票,企業作為審計費列支,這樣在稅務處理上將避免爭議。
作者:顧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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