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利費
2006年12月4日,財政部頒發了新的《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修訂的《企業財務通則》取消了企業職工福利費按標準提取的政策,要求企業據實開支職工福利費。
《財政部關于實施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7〕48號)第一條“關于職工福利費財務制度改革的銜接問題”規定,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實施后,企業不再按照工資總額14%計提職工福利費,2007年已經計提的職工福利費應當予以沖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應付福利費賬面余額(不含外商投資企業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及獎勵基金余額)區別以下情況處理,上市公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余額為赤字的,轉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潤,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潤出現負數的,依次以任意公積金和法定公積金彌補,仍不足彌補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實現的凈利潤彌補。
(二)余額為結余的,繼續按照原有規定使用,待結余使用完畢后,再按照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執行。如果企業實行公司制改建或者產權轉讓,則應當按照《財政部關于<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企〔2005〕12號)轉增資本公積。
《財政部關于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的通知》(財會〔2014〕8號)附件《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六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當在實際發生時根據實際發生額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職工福利費為非貨幣性福利的,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應用指南(2014)》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當在實際發生時根據實際發生額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企業向職工提供非貨幣性福利的,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如企業以自產的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應當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確定職工薪酬金額,并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相關收入的確認、銷售成本的結轉以及相關稅費的處理,與企業正常商品銷售的會計處理相同。企業以外購的商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應當按照該商品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確定職工薪酬的金額,并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不需要計提職工福利費,應當在實際發生時根據實際發生額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二、工會經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
《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于印發<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總工辦發〔2017〕32號)第五條規定,基層工會應加強對各項經費收入的管理。要按照會員工資收入和規定的比例,按時收取全部會員應交的會費。要嚴格按照國家統計局公布的職工工資總額口徑和所在省級工會規定的分成比例,及時足額撥繳工會經費;實行財政劃撥或委托稅務代收部分工會經費的基層工會,應加強與本單位黨政部門的溝通,依法足額落實基層工會按照省級工會確定的留成比例應當留成的經費。要統籌安排行政補助收入,按照預算確定的用途開支,不得將與工會無關的經費以行政補助名義納入賬戶管理。
《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工會經費按照國家規定比例提取并撥繳工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的通知》(財會〔2014〕8號)附件《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七條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按規定提取的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規定的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計算確定相應的職工薪酬金額,并確認相應負債,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應用指南(2014)》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按規定提取的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規定的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計算確定相應的職工薪酬金額,并確認相關負債,按照受益對象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借記“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應當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2%計提并撥繳工會經費。
三、職工教育經費 《財政部、中華全國總工會等部門關于印發<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財建〔2006〕317號)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切實執行《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2〕16號)中關于“一般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從業人員技術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開支”的規定,足額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要保證經費專項用于職工特別是一線職工的教育和培訓,嚴禁挪作他用。 《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教育經費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專項用于企業職工后續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 《財政部關于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的通知》(財會〔2014〕8號)附件《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七條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按規定提取的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規定的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計算確定相應的職工薪酬金額,并確認相應負債,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應用指南(2014)》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按規定提取的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規定的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計算確定相應的職工薪酬金額,并確認相關負債,按照受益對象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借記“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應當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或2.5%計提職工教育經費。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李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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