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的個稅手續費獎勵給員工,是否需要繳納個稅?
在企業日常經營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是常見的義務。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稅務機關會按一定比例返還企業代扣代繳的個稅手續費。部分企業選擇將這部分手續費獎勵給相關經辦員工,以激勵其工作積極性。然而,這種獎勵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相關政策如何規定?目前,稅法對此并沒有一個絕對統一、毫無爭議的明確規定。
一、實務中存在兩種觀點
觀點一:認為不應繳納個稅。其依據在于,這筆獎勵金本質上是對員工履行額外法定職責的補償。員工在本職工作之外,承擔了代扣代繳個稅這一具有一定專業性與繁瑣性的任務,企業將獲得的手續費返還用于獎勵員工,是一種合理的內部成本補償分配,與員工正常的工資薪金所得性質有所不同,不應納入應稅所得范疇。
觀點二:主張應繳納個稅。持這種觀點的人強調,從個稅應稅所得的寬泛定義出發,員工從企業取得的任何形式的貨幣或非貨幣所得,只要不在法定免稅范圍內,都應視作應稅收入。企業給予員工的個稅手續費獎勵,員工實實在在獲得了經濟利益流入,應按照 “工資、薪金所得” 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實際稅收征管實踐中,各地稅務機關的執行口徑也存在差異。部分地區稅務部門認可第一種觀點,在企業能夠提供完備的代扣代繳工作記錄、獎勵分配方案等資料,證明獎勵與代扣代繳工作緊密掛鉤時,允許企業不代扣代繳員工這筆個稅。但也有不少地區秉持嚴格征管原則,要求企業按照 “工資、薪金所得” 稅目代扣代繳個稅,以確保稅源不流失。
面對這種政策不統一、各地執行有差異的現狀,企業該如何應對呢?一方面,企業要深入研究所在地區過往的稅收征管案例與政策解讀,積極與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溝通,爭取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選擇對企業和員工最有利的處理方式。在獎勵員工個稅手續費時,做好相關資料的留存,如代扣代繳臺賬、員工工作任務分配表、獎勵決議等,以備稅務檢查之需。另一方面,財稅人員要持續關注國家層面稅收政策的動態變化,一旦有新的統一規定出臺,及時調整企業的財稅處理策略,避免潛在的稅務風險。
二、個稅手續費返還征收個稅的稅務機關
1.青島稅務
2.廈門稅務
3.河南稅務
4河北稅務
三、個稅手續費返還免征個稅的稅務機關
1.三明市三元區稅務
2.安徽稅務
3.廣西稅務
4.寧波稅務
5.陜西稅務
6.江西稅務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裴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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