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入土地建房,在建期間土地攤銷方向!
購入土地建房,在建期間土地攤銷在會計處理時應計入哪個科目呢?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一、政策文件
1、《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應用指南)》
第五條 某項無形資產包含的經濟利益通過所生產的產品或者其他資產實現的,其攤銷金額應當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
2、《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
第九條 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
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八條 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4、《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一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
5、《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
第八條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并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的,可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二、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應用指南)》規定:“第五條 某項無形資產包含的經濟利益通過所生產的產品或者其他資產實現的,其攤銷金額應當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該土地購入用于新建廠房,在建設過程中,占用了該無形資產,該土地包含的經濟利益需要通過新廠房的建設完成后用于產能擴產才可實現,因此其攤銷金額應當計入在建工程成本。
三、稅務處理
對無形資產的攤銷應計入資產成本還是當期損益,企業所得稅法并沒有規定具體的,但是固定資產的計稅成本的歸集其表述為“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而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對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并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的,可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也就是說土地攤銷雖然所得稅法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會計核算了的支出,符合固定資產歸集口徑的支出是可以按照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支出并在所得稅前扣除的。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劉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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