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運輸服務抵扣進項稅政策規定與實務要點
在企業運營成本中,旅客運輸服務支出占據著一定比例。近年來,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政策歷經多次調整,其背后是國家優化稅收制度、減輕企業稅負、促進交通運輸行業發展的多重考量。深入理解這些政策變化,對企業精準進行稅務處理、合理降低運營成本意義重大。
“營改增”開始階段及前期,增值稅抵扣范圍相對狹窄,旅客運輸服務未被納入可抵扣項目,企業承擔著這部分支出的全額成本。隨著經濟發展和稅收制度改革推進,為了進一步完善增值稅鏈條,減輕企業負擔,政策開始逐步調整。自 2019 年4月1日起,《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號)明確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一舉措開啟了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的新階段。
具體規定如下:
“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發票上注明的稅額為進項稅額。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注明的稅額;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 =(票價 + 燃油附加費)÷(1 + 9%)× 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 = 票面金額 ÷(1 + 9%)× 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 = 票面金額 ÷(1 + 3%)× 3%?!?/p>
在實務中,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滴滴等平臺的開具的旅客運輸普通電子發票,沒有出行人信息,是否可以抵扣?

現行政策規定,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暫允許按發票上注明的稅額抵扣進項稅。因此,納稅人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無需注明旅客身份信息,而是按現行發票開具相關規定執行。

2、單位取得的長途客運手撕客票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外,需憑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抵扣進項稅額,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證(手寫無效),暫不允許作為扣稅憑證。因此納稅人不能憑長途客運手撕票抵扣進項稅額。
3、納稅人為非雇員(如客戶、邀請講課專家等存在業務合作關系的人員)支付的旅客運輸費用,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里指的是與本單位建立了合法用工關系的雇員(限于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所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費用允許抵扣其進項稅額。納稅人如果為非雇員支付的旅客運輸費用,不能納入抵扣范圍。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應用于生產經營所需,如屬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目前,鐵路客運和民航客運在推廣使用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發票上要注明購買方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購買方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購進境內鐵路旅客運輸服務,以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購進境內民航旅客運輸服務按照電子行程單或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確定進項稅額。
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政策的演變,是國家稅收政策不斷優化的體現。企業應密切關注政策變化,精準把握政策要點,規范稅務處理流程。在實際操作中,遇到復雜的稅務問題時,積極尋求專業稅務顧問的幫助,確保稅務處理既符合政策規定,又能充分享受稅收紅利,助力企業穩健發展。
作者:顧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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