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以非現形式發放福利,是否需代扣代繳個稅?
工會以非現形式發放給工會會員的福利,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四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福利費免納個人所得稅。這里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文件規定: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第六條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一)工資、薪金所人所得的范圍: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第八條規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問題所述情況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綜上,你公司工會2021年以購物券形式發放給會員普發性的年終福利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來源:青海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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