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匯算清繳優惠利好!注意這些!
在2019年凜冽嚴寒的冬日,財政部和國稅總局在這個周六又送上個稅匯算清繳的大禮包,讓廣大企業感受到了稅收的春天的提前來臨。
李克強總理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宣布“對年度補稅金額較低的納稅人免除匯算清繳義務”,大家一直在猜測補稅多少金額屬于“補稅金額較低”,這次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號(以下簡稱94號公告)的大禮包讓大家終于清楚了——年度匯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屬于李總理宣布的補稅金額較低的情況。
同時周六國稅總局官網上公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以下簡稱個稅征求意見稿),對個稅匯算的范圍及怎樣進行匯算清繳,更加清晰。我們個人在喜悅之余,在即將到來的新個稅法下第一個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之際,我們大家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個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工資資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工資薪金
1. 個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工資薪金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工資薪金包含的期間不同
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二十四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預扣或者代扣稅款,按時繳庫。
個稅征求意見稿第一條規定,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2019年度終了后,居民個人需要匯總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的收入額……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個稅的綜合所得按收付實現制確定,即2019年度個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工資薪金所得是指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也就是說個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工資薪金所得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站在企業角度就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發放的工資薪金。
一般的企業的工資是本月的工資在次月發放,如2018年12月份的工資在2019年1月份發放,因此,這類企業的員工的2019年個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工資應為:2018年12月份的工資至2019年11月份的工資。
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從上述規定可知,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工資的確認原則為權責發生制結合收付實現制。即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工資為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
如果企業的工資是本月的工資在次月發放,那么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工資為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份的工資。如果企業2019年度的年終獎在2019年12月份計提,在2019年5月31日前發放,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工資包含2019年12月份計提的年終獎。
2. 個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工資范疇大于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工資范疇
個人所得稅:
個稅的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包含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下的“工資”、“獎金”、“福利費”、年金和補充醫療、住房公積金、社保等明細科目,企業成立工會的,也包括從工會列支的員工福利費。
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的規定,企業所得稅的工資僅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企業實際發放的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隨同工資一起發放的貨幣性福利。一般僅涉及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下的“工資”、“獎金”明細科目。
因此,我們個人及企業的財稅人員一定要注意,個稅匯算清繳的工資薪金包含的期間、工資薪金總額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包含的工資薪金的期間、工資薪金總額是不相同的。
二、個稅匯算清繳的范圍不包含年終獎單獨計算個稅的
根據財稅財稅〔2018〕164號第一條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因此,個人對取得的年終獎選擇單獨計算納稅的,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不包含該年終獎金額。
三、個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包含四項所得
居民個人需要匯總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的收入額,這四項所得稱綜合所得。
個稅匯算清繳具體計算公式:
2019年度匯算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2019年已預繳稅額。
四、個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期限于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限不同
個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期限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期限為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
五、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免于匯算清繳是暫時性的
根據94號公告第一條規定,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免于匯算清繳只適用于2019年和2020年。
六、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要匯算清繳補稅免于匯算清繳的規定也是暫時性的
根據94號公告第一條規定,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要匯算清繳補稅,免于匯算清繳補稅的規定僅適用于2019年和2020年。
七、填報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顯錯誤一定要及時更正
根據94號公告第三條規定,居民個人填報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顯錯誤,經稅務機關通知,居民個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說明情況的,稅務機關可暫停納稅人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居民個人按規定更正相關信息或者說明情況后,經稅務機關確認,居民個人可繼續享受專項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規定追補扣除。
八、納稅人向扣繳義務人提出代辦匯算清繳要求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辦理
個稅征求意見稿規定:納稅人向扣繳義務人提出代辦要求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辦理。這項規定加大企業和企業財務人員的責任與工作量,本人認為該項規定不妥,應改為“稅人向扣繳義務人提出代辦要求的,扣繳義務人可以辦理或拒絕。”納對企業來說這樣是比較公平的。
| 作者:裴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