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給退休職工的統籌外費用是否繳納個稅
問:支付給退休職工的退休生活費、醫藥補助、過節費等統籌外費用,是否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2005年第44號,以下簡稱《個稅法》)第四條第七項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但對退休生活費、醫藥補助、過節費等統籌外費用是否免征個人所得稅,則取決于其是否是退休工資的組成部分。如果是,則可以免征;否則,應作為補貼,繳稅與否取決于下列文件規定:
根據《個稅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也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又規定,《個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又規定,上述所稱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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