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監高責任險能否稅前扣除
董監高責任險是企業為其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購買的一種責任保險。其目的是保障這些人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過失、錯誤、疏忽或不當行為等導致的第三方索賠或法律訴訟風險。當董監高人員被指控工作疏忽或行為不當時,保險人負責賠償其進行責任抗辯所支出的有關法律費用,并代為償付其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相關規定: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明確,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職期間為董事因執行公司職務承擔的賠償責任投保責任保險。公司為董事投保責任保險或者續保后,董事會應當向股東會報告責任保險的投保金額、承保范圍及保險費率等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中的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責任保險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2號)規定,企業參加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責任保險屬于財產保險的范圍,那是不是意味著企業購買的董監高責任險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呢?實務操作中,還需要從合理性、是否與收入直接相關的角度進一步判斷。北京市稅務局和上海財政局的觀點就不一致,實務操作中,還需要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確認。
北京市稅務局的觀點:
2023年3月北京市注冊稅務師協會組織的202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業務培訓中北京市稅務局相關處室專家的解析。
第三部分難點疑點問題解析
二、扣除問題
(一)董監高責任險稅前扣除
董監高責任險是董事、監事及高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因工作疏忽或行為不當,被追究個人賠償責任時,由保險人(保險公司)負責賠償該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責任抗辯所支出的有關法律費用,并代為償付其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的保險。
企業2022年度購買的董監高責任險,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準予從稅前扣除。按照《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責任保險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2號)的規定,企業參加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按照《保險法》的規定,財產保險包括責任保險。
綜上,企業發生的責任保險支出,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可以
從稅前扣除。
考慮到企業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從事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為企業服務,因此對于企業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的責任保險,可以從稅前扣除;而監事是代股東履行監督職能,主要為企業的股東服務,不是為企業服務,因此對于企業為監事支付的責任保險,不作為與取得收入相關的財產保險支出從稅前扣除。
上海市財政局的觀點:
2023年4月12日上海市財政局發布的《202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問題答疑》在線訪談。
主持人
網友韓俊提問:胡老師,我們是一家上市公司,去年為董監高購買了責任保險,是否可以按照雇主責任險作稅前扣除?
胡越川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2號規定,企業參加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是參加責任保險的企業出現保單中所列明的事故,需對第三者履行損害賠償責任時,由承保人代其履行賠償責任的一種保險,企業投保的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的被保險人均是投保的企業。而董監高責任險被保險人是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應由其對執業風險獨立承擔責任,也應由其自行負擔相關保險費用。因此,企業購買董監高責任險的支出不能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文章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李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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