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常見誤區
誤區一:個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逾期補稅不會產生滯納金
在個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時間規定上,許多納稅人存在誤解,認為即使超過了規定的匯算清繳期限,之后補繳個稅也不會產生滯納金。
正確理解:根據《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7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匯算清繳期結束后,對未申報補稅或者未足額補稅的納稅人,稅務機關依法?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加收滯納金,并在其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中予以標注。納稅人糾正其未申報或未補稅行為后,稅務機關應當及時撤銷標注。
誤區二:以前年度的個稅不能申請退稅
部分納稅人認為,只有當年的個稅綜合所得在匯算清繳時才可能涉及退稅,以前年度即便多繳納了稅款也無法申請退稅。這種觀點其實是不準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5〕第23號)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
因此,若納稅人發現以前年度有多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況,只要在規定的三年期限內,是可以申請退稅的。例如,小王在 2025 年 3 月發現自己 2022 年度存在多繳個人所得稅的情況,由于 2022 年到 2025 年未超過三年,小王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2022 年度多繳的個稅。
在申請以前年度退稅時,納稅人需要準備好相關的納稅資料,如收入憑證、扣除憑證等,以便稅務機關進行核實。同時,不同地區可能在具體辦理流程和所需材料上存在一定差異,納稅人可提前咨詢當地稅務機關或者通過電子稅務局等渠道了解詳細信息,確保退稅申請能夠順利進行。
誤區三:個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包含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
《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7號)第二條、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并依法辦理匯算清繳。?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綜合所得,是指納稅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本辦法所稱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匯總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后,適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并減去速算扣除數,減去減免稅額后計算本年度實際應納稅額,再減去已預繳稅額,確定該納稅年度應退或者應補稅額,在法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結清稅款的行為。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減免稅額-已預繳稅額 納稅人取得境外所得,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據實申報。 根據上述規定,個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不包含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
誤區四:外籍個人符合居民個人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專項附加扣除和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外籍個人津補貼等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3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外籍個人有關津補貼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9號)規定,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外籍個人符合居民個人條件的,可以選擇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也可以選擇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2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54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港澳地區住房等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4〕29號)規定,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但不得同時享受。外籍個人一經選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自2028年1月1日起,外籍個人不再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應按規定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誤區五:個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不能申請延期
《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7號)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不能按期辦理匯算清繳需要延期的,應當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后,可以延期辦理;但應在匯算清繳期內按照上一匯算清繳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完成匯算清繳。? 因此,納稅人確有困難不能在 6 月 30 日前完成年度匯算需要延期的,是可以申請的。但應當在 6 月 30 日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后,可以延期辦理。納稅人應在匯算期內按照上一匯算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完成匯算。
誤區六:個人不辦理個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不會影響企業納稅信用評價
《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7號)?第三十一條規定,企業法定代表人、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等未依法辦理匯算清繳的,關聯納入企業納稅信用評價。 因此實務中,當個人是企業法定代表人、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等時,未依法辦理匯算清繳會影響關聯企業的納稅信用評價。
誤區七:個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不適用“首違不罰”原則
《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7號)第二十九條規定,納稅人因申報信息填寫錯誤造成匯算清繳多退或少繳稅款,主動改正或經稅務機關提醒后及時改正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首違不罰”原則免予處罰。 這體現了稅收征管的人性化。例如,納稅人小王在申報專項附加扣除時,誤將子女教育的扣除年度填寫錯誤,導致多退了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及時提醒了小王,小王立即進行了更正。由于這是小王首次出現此類錯誤,且在稅務機關提醒后及時改正,稅務機關按照 “首違不罰” 原則,沒有對其進行處罰。
了解并正確理解個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中的這些誤區,對于納稅人準確履行納稅義務、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防范稅務風險至關重要。在進行個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納稅人應仔細研讀相關稅收政策,如有疑問及時咨詢當地稅務機關或專業財稅人士,確保匯算清繳工作的順利完成。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裴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