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先進制造業加計抵減政策有哪些不利調整?
工信廳聯財函〔2024〕248號政策規定,先進制造業企業享受進項稅額加計抵減,應在2024年內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企業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從事制造業業務相應發生的銷售額合計占全部銷售額比重 50%(不含)以上。然而,工信廳聯財函〔2025〕217 號新政規定,企業不僅要滿足上述銷售額占比條件,還需使研發支出、研發人員、高新技術產品占比符合國科發火〔2016〕32 號文件規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條件。這意味著企業在研發投入、人員結構以及產品構成等方面都需達到一定標準。
對于一些原本僅依靠制造業銷售額占比滿足政策要求,但在研發等方面較為薄弱的企業來說,可能會因無法同時滿足新條件而失去享受進項稅額加計抵減政策的資格。
2025年進項稅額加計抵減政策的先進制造業企業名單,工信廳聯財函〔2025〕217 號規定新增企業申請進入名單前 36 個月的合規要求,即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這一規定旨在篩選出稅務合規記錄良好的企業,防止存在稅務違法行為的企業享受政策紅利。一旦企業在過往 36 個月內有過上述違規行為,即便其在其他方面符合先進制造業的標準,也將被排除在政策適用范圍之外。這對企業的稅務合規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企業需要更加注重自身稅務行為的合法性和規范性。
總分支機構間、同一控制下的企業間發生應稅交易,取得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在實際經營中,總分支機構以及同一控制下的企業之間的交易較為常見,例如貨物移送、服務提供等。新政實施前,這些交易產生的進項稅額是可以正常計提加計抵減額的。但現在工信廳聯財函〔2025〕217 號文件這一規定的出臺,使得企業在進行內部交易時需要重新考量稅務成本,可能會對企業內部的業務架構和交易模式產生影響,企業需要重新規劃交易流程,以減少因政策變化帶來的稅務負擔增加。
工信廳聯財函〔2025〕217 號文件規定,企業將原材料、半成品銷售給另一企業加工為半成品或者產成品后進行回購的,應當僅就半成品或者產成品加工費部分的進項稅額計提加計抵減額。以往企業在這種委托加工回購模式下,可能會將包含原材料、半成品等全部相關的進項稅額都計提加計抵減額。而新政明確只能對加工費部分計提,這無疑減少了企業可計提加計抵減的進項稅額基數,進而降低了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額度。對于一些依賴委托加工業務的先進制造業企業來說,這一變化可能會對其增值稅稅負產生一定影響。
從政策文件本身來看,工信廳聯財函〔2025〕217 號明確是關于 2025 年度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先進制造業企業名單制定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其規定的四大不利變化是針對 2025 年度的政策調整。在沒有其他相關文件明確說明的情況下,這些新變化并不適用于 2024 年。企業在進行 2024 年的稅務處理和申報先進制造業進項稅額加計抵減時,仍應按照《關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先進制造業企業名單制定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工信廳聯財函〔2024〕248號)的政策標準和規定執行。但企業也需注意,盡管新政不適用于 2024 年,但從政策導向來看,未來對先進制造業企業的要求可能會持續趨嚴,企業應盡早按照新政策的方向,加強自身在研發、稅務合規等方面的管理,以更好地適應未來政策變化。
2025 年先進制造業進項稅額加計抵減政策的四大不利變化對企業提出了更高要求,企業應深入研究政策變化,及時調整經營策略和稅務管理方式,以在合規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享受政策紅利。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作者:裴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