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境外企業于2013年4月將持有的境內企業100%的股權轉讓給另一境內企業,境內企業于2013年12月支付股權轉讓款是否需要進行備案?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的規定,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萬美元,下同)下列外匯資金,除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均應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稅務備案,主管稅務機關僅為地稅機關的,應向所在地同級國稅機關備案,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因此,如在2013年9月1日以后進行對外支付,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的規定向所在地同級國稅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