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支付稅務備案五大常見認識誤區
摘要:隨著“一帶一路”戰略的實施,境內機構和個人對外匯支付的需求也將不斷提高,稅務風險出現的概率相應增加。為更好的幫助納稅人規避風險,筆者結合實際工作,總結對外支付五大常見認識誤區,以供參考。
關鍵詞:對外支付;稅務備案
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國際間的交往和協助越發普遍,我國服務貿易外匯收支規模持續增長,隨著“一帶一路”戰略的實施,境內機構和個人對外匯支付的需求也將不斷提高,稅務風險出現的概率相應增加。對外支付究竟有哪些認識誤區需要注意呢?筆者結合實際工作總結如下:
誤區一:所有對外支付均需要辦理稅務備案
正解:根據《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以下簡稱40號公告)的規定,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支付外匯資金需要進行稅務備案主要包括三種情形:一是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服務貿易收入;二是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工作報酬,以及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收益和經常轉移收入;三是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融資租賃租金、不動產的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所得以及外國投資者其他合法所得。以上三種情況僅屬于一般規定,如發生境內機構在境外發生的差旅、會議、商品展銷費用等40號公告規定的十五種情形,則無需辦理和提交《備案表》。納稅人發生對外支付事項,應該按照40號公告規定進行分析,判斷支付項目類別,是否屬于需要進行稅務備案范圍,如屬于范圍之外,則可以直接支付。值得注意的是,以上規定僅適用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萬美元)的情形,如支付金額不超過5萬美元,不管屬于哪一類項目,納稅人可直接辦理支付手續,無需提前辦理稅務備案。
誤區二:5萬美金為對外支付稅款征收起征點
正解:為便利納稅人對外支付,自2013年9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提高支付金額監管起點,由3萬美元提高至5萬美元。部分納稅人誤認為這是對外支付的起征點。其實,對外支付都不存在起征點的規定,不管是3萬美元,還是5萬美元,都需要照章納稅,換句話說,企業對外支付的款項,是否應該繳納稅款,僅跟相應服務項目的性質有關,而跟金額大小無關系。舉例說明,A企業需要按季向境外關聯方支付特許權使用費,2015年季度和第二季度分別為4.5萬美元和6萬美元,在僅考慮企業所得稅的情況下,不管是季度還是第二季度,A企業作為扣繳義務人,都需要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按照收入全額扣繳預提所得稅。
此外,為扶持小微企業發展,國家稅務總局近期出臺了一系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既包括企業所得稅減按20%征收的減低稅率政策以及財稅[2015]34號文件規定的減半征稅政策,又包括增值稅和營業稅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的免稅政策,但是,以上政策僅適用于境內企業,在對外支付中,收款方為境外企業,并不符合以上優惠政策。境內企業在對外支付時,切勿錯誤享受上述優惠,少繳相應稅款。
誤區三:支付金額等同于計稅依據
正解:根據40號公告規定,納稅人辦理對外需要填寫《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并在“本次付匯金額”欄目填寫相應金額,但是,付匯金額不能簡單等同于計稅依據,不應該簡單將付匯金額乘以相應稅率計算需要繳納稅款,需要根據具體稅種政策、合同條款進行判斷,稅種為價內稅還是價外稅,稅款由支付方還是由收款方負擔,都將影響具體的計算。舉例說明,A企業向境外B公司支付利息10萬元,在僅考慮企業所得稅的情況下,如果合同約定稅款由收款方承擔,則計稅依據等同于支付金額10萬,需要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1萬元,如果合同約定稅款由支付方承擔,則計稅依據為10÷(1-10%)=11.1,需要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1.11元。可見,如果簡單把支付金額當成計稅依據,可能會引發稅款計算不準確而導致的補稅風險。
誤區四:辦理對外支付前需要先繳納稅款
正解:部分納稅人通常把支付時點和扣繳稅款時點混為一談,認為只要沒有支付無需扣稅,倘若對外支付,則需要扣稅,往往在支付之前到稅務機關辦理稅款扣繳手續。實際上,支付時間與扣繳稅款時間兩個時點,既有關聯,又不能完全等同。以企業所得稅為例,對于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類項目,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時無需提前扣繳稅款,僅需在代扣之日起七日內繳入國庫,相當于說,先對外支付款項,而后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同樣符合規定;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日期支付,或者變更或修改合同或協議延期支付,也不意味著無需進行代扣代繳申報,如果支付方已計入企業當期成本、費用,并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中作稅前扣除的,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扣繳義務不繳或者少繳已扣稅款的、或者應扣未扣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因此,納稅人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準確把握支付款項稅款繳納期限,既能避免過早繳稅而造成對資金的占用,又能避免逾期繳納而受到稅務機關的處罰。
誤區五:企業對外支付僅需要準備備案相關資料
正解:境內機構和個人辦理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時,應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交加蓋公章的合同(協議)或相關交易憑證復印件(外文文本應同時附送中文譯本),并填報《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如無需辦理稅務備案,則支付時無需到稅務機關提交資料。但企業資料準備并不僅限于以上要求。由于境內企業支付的憑據為證往往為境外發票或者憑證,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支付方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此外,隨著稅務機關對跨境避稅關注度的日益提高,如果支付對象為關聯企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6號)的規定,如主管稅務機關要求,企業應提供其與關聯方簽訂的合同或者協議,以及證明交易真實發生并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相關資料。因此,企業如發生對外支付事項,需要根據文件規定在合同中就境外收款方責任做出明確約定,以防范由于責任義務約定不清而可能造成的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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