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取得利息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經常有“個人”將閑置資金貸與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取得利息的情形,本文分別就個人、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取得利息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進行分析。
一、個人
《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九號)規定,個人取得利息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07號)第六條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第十四條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將資金貸與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收取利息,應按利息所得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個人投資者和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
《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九號)第三條規定,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07號)第六條規定,經營所得是指,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取得利息所得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單獨作為個人投資者和個人合伙人的利息所得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個體工商戶業主
《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第七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第八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取得的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的各項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個體工商戶取得利息所得應納入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所得由業主繳納個人所得稅。
作者:李老師(正保會計網校財稅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