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自然人轉讓企業股權的若干納稅問題
答:一、股權轉讓的雙方需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根據《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二、股權轉讓的雙方需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根據《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個人轉讓股權,轉讓方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以每次轉讓財產取得的收入減除財產原值和相關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稅率為20%.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 )的規定,自然人轉讓所投資企業股權(份)(以下簡稱股權轉讓)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價格計算并確定計稅依據。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采用本公告列舉的方法核定。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正當理由的,可視為計稅依據明顯偏低:
1.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2.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
3.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的;
4.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的;
5.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條第一項所稱正當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資企業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虧損;
2.因國家政策調整的原因而低價轉讓股權;
3.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4.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合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