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殘保金的一些熱點問題,是你想知道的
部分省市地區現在正處于殘保金的征收申報期間,在近期的咨詢答疑中,有很多會員企業咨詢到了關于計算殘保金的一些口徑問題,我們匯總整理了一下,一起來學習吧。
01 計算殘保金的基本公式?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規定,殘疾人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以公式計算結果為準,可以不是整數。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
02 如何確認用人單位的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第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第二,根據《財政部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8號)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依法以勞務派遣方式接受殘疾人在本單位就業的,由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協商一致后,將殘疾人數計入其中一方的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和在職職工人數,不得重復計算。
03 殘保金計算公式中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如何確定?
根據《北京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的通知》(京財稅〔2019〕1333號)文件規定,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按本單位在職職工的年平均人數計算(12個月人數相加除以12),結果須為整數。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是否四舍五入由單位自行決定。
04 計算殘保金時的“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是否包括個人承擔的社保和個稅?
根據統計局文件,工資總額包括單位從個人工資中直接為其代扣或代繳的個稅、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險基金個人繳納部分;工資總額不包括由單位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
05 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如何處理?
參考《關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9號)規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標準上限,由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未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含)的,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計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的,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計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06 如果不按期申報繳納殘保金,是否有滯納金?
依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由保障金征收機關提交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07 小微企業殘保金是否有優惠?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08 分支機構需要單獨申報殘保金嗎?
參考北京稅務局的答復,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均應按照不少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
是否在征繳范圍要看登記注冊類型,以下登記注冊類型不在征繳范圍:(港澳臺商)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個體經營、個體工商戶、內資個體、港澳臺個體、外資個體、個人合伙、內資合伙、港澳臺合伙、外資合伙、個人、內資個人、港澳臺個人、外資個人。如分支機構不屬于上述范圍,需正常申報繳納殘保金。
作者:老顧(正保會計網校財稅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