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投資成本扣除時稅務風險點
風險一:初始投資成本是否能全部扣除的風險。
自然人用非現金資產投資,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如果個人資產評估增值后投資應在投資時即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果在投資環節未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務機關將按照規定追繳稅款。同時,計稅成本為評估增值納稅后的價值。
提醒: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時,要注意用非現金資產投資時,在投資環節是否繳納了個人所得稅。
風險二:扣除追加投資成本時被追查是否涉稅的風險。
自然人的股權很多情況下不是一次投資,而是累計多次投資形成的。有多種增資形式會涉稅,例如被投資企業用評估增值的資產增資、盈余積累轉增資本等,如果在增資環節未納稅,在轉讓環節會有被稅務機關追查并要求補繳稅款的風險。
例如,A公司注冊資本2000萬元,甲、乙兩自然人分別持有該公司80%和20%股權,甲欲將持有的股權全部轉讓給丙,A公司在甲轉讓股權前曾以其土地使用權評估增值1200萬元進行增資,如果在增資時未代扣代繳稅款,在甲轉讓股權時,稅務機關會認定:甲應先行補繳個人所得稅192萬元(1200×80%×20%),然后才能確認其股權轉讓的計稅成本2560萬元(2000×80%+120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