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新規
2019年10月份實施新規
【中央法規】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87號: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3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申報表單的公告 (稅務總局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的相關申報表單進行了修訂:調整部分數據項目規范部分數據項目名稱和合并申報表單)
◆銀保監辦發〔2019〕179號: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印發《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各類保險單證和宣傳材料在顏色、樣式、材料等方面應與銀行單證和宣傳材料有明顯區別,不得使用帶有商業銀行名稱的中英文字樣或商業銀行的形象標識,不得出現“存款”“儲蓄”“與銀行共同推出”等字樣。同時規定,商業銀行不得通過第三方網絡平臺開展保險代理業務。商業銀行保險銷售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此外,商業銀行每個網點與每家保險公司的連續合作期限不得少于1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9〕16號: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管理辦法(共35條,主要內容是包容相關企業共同發展、保護快遞用戶合法權益、規范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和保障智能快件箱寄遞安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于2019年8月21日由公布,共九章七十九條,作為一部規范所有市場監督管理(包括藥品、知識產權)行政許可事項的程序性規章,通過一般性、通用性的程序規范,將進一步促使市場監督管理各項行政許可有統一的基本規則可循,為市場監管全鏈條監管提供支撐,形成監管閉環)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3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本公告第一條、第二條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執行,已處理的事項不再調整。10月1日施行的八項增值稅征管規定分別為:
1. 關于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適用《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并發布)的增值稅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579號)規定的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代辦相關涉稅事項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提供公路貨物運輸服務的(以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除外),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提供內河貨物運輸服務的,取得《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船舶營業運輸證》。
2. 關于運輸工具艙位承包和艙位互換業務適用稅目
① 在運輸工具艙位承包業務中,發包方以其向承包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承包方以其向托運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運輸工具艙位承包業務,是指承包方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并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后以承包他人運輸工具艙位的方式,委托發包方實際完成相關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② 在運輸工具艙位互換業務中,互換運輸工具艙位的雙方均以各自換出運輸工具艙位確認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運輸工具艙位互換業務,是指納稅人之間簽訂運輸協議,在各自以承運人身份承攬的運輸業務中,互相利用對方交通運輸工具的艙位完成相關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3.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按照規定允許從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給分包方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4. 提供建筑服務的一般納稅人按規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不再實行備案制。以下證明材料無需向稅務機關報送,改為自行留存備查:
① 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② 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5.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以圍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圍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圍填海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屬于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6. 關于限售股買入價的確定
① 納稅人轉讓因同時實施股權分置改革和重大資產重組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開盤價為買入價,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
② 上市公司因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多次停牌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五條第(三)項所稱的“股票停牌”,是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就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請作出予以核準決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
7. 關于保險服務進項稅抵扣
① 提供保險服務的納稅人以實物賠付方式承擔機動車輛保險責任的,自行向車輛修理勞務提供方購進的車輛修理勞務,其進項稅額可以按規定從保險公司銷項稅額中抵扣。
② 提供保險服務的納稅人以現金賠付方式承擔機動車輛保險責任的,將應付給被保險人的賠償金直接支付給車輛修理勞務提供方,不屬于保險公司購進車輛修理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保險公司銷項稅額中抵扣。
③ 納稅人提供的其他財產保險服務,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8. 納稅人現場制作食品并直接銷售給消費者,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地方法規】
◆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公告〔2019〕6號: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19〕7號: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發布《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
◆豫稅發〔2019〕122號: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于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公告〔2019〕6號: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關于個人出租住房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