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境外的企業進行投資是否填寫參股報告表
問:我公司對境外的企業進行投資,請問是否必須填報《居民企業參股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
答:應視持有外國企業股份或表決權股份的比例而定。《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8號)第一條規定,居民企業成立或參股外國企業,或者處置已持有的外國企業股份或有表決權股份,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按照中國會計制度可確認的,應當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居民企業參股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1)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居民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外國企業股份或有表決權股份達到10%(含)以上;(2)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業在被投資外國企業中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決權股份自不足10%的狀態改變為達到或超過10%的狀態;(3)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業在被投資外國企業中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決權股份自達到或超過10%的狀態改變為不足10%的狀態。
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在施行之日以前發生,但與施行之日以后應報告信息相關或者屬于施行之日以后納稅年度的應報告信息,仍適用本公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