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工資性所得按勞務費計扣個人所得稅偷稅案
代扣工資薪金所得稅=(1800-800)×10%-25=75(元)
代扣勞務費所得稅=(1000-800)×20%=40(元)
當月代扣李××個人所得稅115元。
根據國稅發[1994]089號通知的有關精神,所謂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非雇傭的勞務取得的報酬。
兩者的區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很明顯,李××是在該公司上班工作的,公司與李××之間存在雇傭與被雇傭的關系,李××取得的勞務收入1000元,同樣屬于工資、薪金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該公司應代扣的個人所得稅款為:
應代扣稅款=(1800+1000-800)×10%-25=175(元)
企業少扣個人所得稅為60元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四十七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由扣繳義務人繳納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規定,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
該公司的帳務處理為:
借:其他應收款——李×× 60
貸:其他應交款——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