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在本周的答疑中,有很多會員咨詢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業務問題,目前正值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的期間,把大家關注度比較高并且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梳理匯總如下。
1、勞務派遣職工的工資是否可以作為研發費加計扣除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的相關規定,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中人員人工費用包括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接受勞務派遣的企業按照協議(合同)約定支付給勞務派遣企業,且由勞務派遣企業實際支付給外聘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等費用,屬于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外聘研發人員同時從事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人員活動情況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2、研發失敗的項目所發生的研發費用是否可加計扣除
企業的研發活動具有一定的風險和不可預測性,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敗。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的相關規定,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3、虧損企業是否可以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企業發生的研發費用,不論企業當年是盈利還是虧損,都可以加計扣除。現行的稅收政策并沒有規定虧損企業不可以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4、委托境外機構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也加計扣除
依據《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委托境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而支付的費用不允許加計扣除。
5、委托研發項目的合同是否必需要經科技主管部門登記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規定的留存備查資料要求,委托研發、合作研發的合同需經科技主管部門登記。未申請認定登記和未予登記的技術合同,不得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6、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的變賣收入如何處理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的相關規定,企業取得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計算確認收入當年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時,應從已歸集研發費用中扣減該特殊收入,不足扣減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按零計算。
需要注意的是,從已歸集研發費用中扣減變賣研發過程中形成下腳料的收入,與下面一個問題的處理是不同的。
7、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外銷售的如何處理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的相關規定,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產品銷售與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在不同納稅年度且材料費用已計入研發費用的,可在銷售當年以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額直接沖減當年的研發費用,不足沖減的,結轉以后年度繼續沖減。
8、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形成的研發費用是否可以加計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相關規定,企業取得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不得計算加計扣除或攤銷。因此,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會計處理時采用直接沖減研發費用方法且稅務處理時未將其確認為應稅收入的,應按沖減后的余額計算加計扣除金額。
作者:老顧(正保會計網校財稅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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