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為管理人員購買住房不計入工資所得漏稅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十條“個人所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的規定,企業為雇員購買的房屋是該雇員取得的實物形式的應納稅所得。根據稅法第十條“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稅務機關通過檢查該企業的帳表、憑證及雇員提供的相關憑證,確定了該企業共為四名高層職員購買了住房,總價款為144萬元,從而確定應納個人所得稅所得總額為144萬元。
稅務機關根據國稅發[1995]115號通知的精神,作出如下處理:
1.企業為雇員支付的房款,并入雇員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2.房屋價格為憑證上注明的價格,即144萬元。
3.考慮到個人取得的實物價格較高,且所有權是隨工作年限逐年取得的,可按企業規定取得財產所有權需達到的工作年限內(高于5年的按5年計算)平均分月計入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4.補納自購房到現在6個月的應代扣的個人所得稅款總計27600元。
該企業的帳務處理應調整為:
1.登記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借:其他應收款 27600
貸:應交稅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7600
2.繳納稅款時:
借:應交稅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7600
貸:銀行存款 27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