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技術轉讓已經成為眾多科技研發企業重要交易業務之一。為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發展,我國對技術轉讓所得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激勵。如何準確把握技術轉讓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在匯算清繳時如何準確處理呢?
一、技術轉讓的所得稅優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的規定: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也就說,技術轉讓所得優惠僅限于居民企業,而非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非居民企業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享受預提所得稅優惠政策,甚至可以通過雙邊稅收協定享受多的優惠,若再給予非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有可能加大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在稅收待遇上的差別,因此,非居民企業不得技術轉讓所得稅優惠。
二、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范圍
(一)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范圍
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范圍包括:
? 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
?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
?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
? 植物新品種
? 生物醫藥新品種
?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
其中:
1.專利,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以及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和形狀的外觀設計。
專利技術應取得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專利證書》;國防專利取得由總裝備部頒發的《專利證書》。
2.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應取得國家版權局頒發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
3.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實質上是一種圖形設計,并非是工業品外觀設計,不能適用專利法保護。也不適用著作權法保護,因為它不是一定思想的表達形式,也不具備藝術性,因而不在作品之列。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由企業根據《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行政執法辦法》,登記取得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證書》。設計權的保護期限為10年,自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之日或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業使用之日計算,以較前日期為準。但是,無論是否登記或投入商業利用,布圖設計自創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不再受到保護。
4.植物新品種是指經過人工培育的或者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并有適當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種。完成育種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授權的品種,享有排他的獨占權,即擁有植物新品種權。
企業按照《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根據植物品種向農業部或國家林業局提出植物新品種權申請,取得《植物新品種權證書》。品種權的保護期限,自授權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樹和觀賞樹木為20年,其他植物為15年。
5.生物醫藥新品種,須取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頒發的《新藥證書》。
(二)技術轉讓的定義
技術轉讓,是指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符合上述技術的所有權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的行為。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進一步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居民企業轉讓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納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范圍。
注意,非獨占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限于轉讓方擁有所有權的技術轉讓。換言之,轉讓方將其不具有所有權的技術對外許可使用,不能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三、技術轉讓所得的計算
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應按以下方法計算:
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
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
1.技術轉讓收入
技術轉讓收入是指當事人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后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
企業提供的技術咨詢、服務、培訓等收入,則應當區分不同情況進行區別處理:
不屬于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不得計入技術轉讓收入。
可以計入技術轉讓收入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是指轉讓方為使受讓方掌握所轉讓的技術投入使用、實現產業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產生的收入,并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的與該技術轉讓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
(2)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與該技術轉讓項目收入一并收取價款。
2.技術轉讓成本
技術轉讓成本,是指轉讓的無形資產的凈值,即該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在資產使用期間按照規定計算的攤銷扣除額后的余額。
3.相關稅費,是指技術轉讓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有關稅費,包括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合同簽訂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及其他支出。
四、技術轉讓的匯算清繳處理
企業在預繳時即可享受技術轉讓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年度匯算清繳時提交有關文件資料完成備案。
(一)納稅申報表的填報
匯算清繳需填報A107020《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企業要注意,2017年版《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調整較大,應分析填報第10行至第12行“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項目”:按照不同技術轉讓項目分別填報,一個項目填報一行,納稅人有多個項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報。各行相應列次填報金額的合計金額填入“小計”行。
(二)年度備案
向主管稅務機關遞交以下資料進行備案:
(1)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
(2)所轉讓技術產權證明。
企業在辦理備案手續時,可以自行選擇到稅務機關備案,或采取網絡方式備案。
匯算清繳期內,企業到稅務機關辦理備案的,應按照要求報送備案資料;企業采取網絡方式備案的,應按照要求向稅務機關上傳電子備案資料。
匯算清繳期結束后,企業已經享受稅收優惠但未按照規定備案的,應及時補辦備案手續,同時提交對應的留存備查資料。
(三)主要留存備查資料
1.所轉讓的技術產權證明;
2.企業發生境內技術轉讓:
(1)技術轉讓合同(副本);
(2)省級以上科技部門出具的技術合同登記證明;
(3)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
(4)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
3.企業向境外轉讓技術:
(1)技術出口合同(副本);
(2)省級以上商務部門出具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書或技術出口許可證;
(3)技術出口合同數據表;
(4)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
(5)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
(6)有關部門按照商務部、科技部發布的《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出具的審查意見。
4.轉讓技術所有權的,其成本費用情況;轉讓使用權的,其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情況;
5.技術轉讓年度,轉讓雙方股權關聯情況。
|作者:張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