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2019匯算清繳須重點關注的政策及事項
進入3月份,各個單位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馬上就要展開了,對于匯算可能涉及的到的下面這些新政策需要大家引起注意。
1、關于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
財稅〔2018〕54號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需要注意的事項:
(1)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金額由5000提高到了500萬;
(2)資產范圍僅限于設備、器具,不包含不動產;
(3)資產狀態僅限于新購進的,包括購買新資產和購買二手資產。
(4)企業所得稅前允許一次性扣除,但會計處理依然按會計核算制度的規定處理,屬于固定資產的依然按固定資產核算,計提折舊;稅會差異在匯算清繳時調整,預繳時不做調整。
(5)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如果是2018年12月購入并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不能在2018年一次性扣除,應在2019年一次性扣除。
2、關于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的比例
財稅〔2018〕51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需要注意的事項:
(1) 所有企業的職工教育經費扣除比例都由2.5%提高到8%;
(2) 對于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件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并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關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1)財稅〔2018〕99號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研發費加計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優惠力度更大。
(2)財稅〔2018〕64號: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但不包括委托境外個人進行的研發活動)。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需要注意的事項:
(1) 委托境外單位進行的研發活動不包括委托個人進行的研發活動;
(2) 允許加計扣除的金額實際發生額的80%,不是全部;
(3) 加計扣除的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得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得2/3,還是鼓勵企業在境內開展研發。
4、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的扣除
財稅〔2018〕15號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注意事項:
(1)公益性捐贈支出增加了結轉扣除的規定,但是僅限連續計算三年,三年中因企業虧損或免稅等未能扣除的,也不能在結轉。
(2)企業在對公益性捐贈支出計算扣除時,應先扣除以前年度結轉的捐贈支出,再扣除當年發生的捐贈支出。
(3)捐贈方要取得合規公益性捐贈票據或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
5、關于虧損彌補期期限
財稅〔2018〕76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需要注意的事項:
(1)可以延長彌補期的只有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
(2)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無論是否具備資格,發生的虧損均可以按10年彌補;
(3)因具備資格可以按10年彌補后,未到10年企業不再具備資格的,未彌補完的虧損依然能繼續按10年彌補完。
6、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
財稅〔2018〕77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需要注意的事項:
(1)2018年度的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①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②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2)今年開始實施的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中小型微利企業判定條件和優惠,不適用于2018年度匯算清繳。
7、關于責任保險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2號規定:企業參加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事項:此規定適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不能向前追溯。
8、關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憑證做了明確,稅前扣除憑不僅限于發票。原則上來說:
(1)發生業務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的,不論征稅還是免稅,原則上均應憑發票。但是對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個人小額零星業務,憑稅局代開發票或收款憑據、內部憑證扣除。
(2)發生業務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的,屬于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憑財政票據扣除;工資薪金憑工資結算單和支付憑據扣除;屬于不征稅行為可以開具不征稅發票的憑不征稅發票扣除。
(3)對需要分攤的費用,取得發票方憑發票和分割單扣除,其他企業憑分割單扣除,同時要附上發票復印件。
(4)發生境外購進貨物或者勞務發生的,憑對方開具的發票或者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扣除。
9、關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7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4號發布)進行了部分修訂。
本次修訂涉及封面、《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報表單》以及16張正式表單或填報說明。其中,《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原《基礎信息表》)等4張表單調整幅度較大,其余表單僅對樣式或填報說明進行局部調整或優化。提醒大家在正式申報前最好先閱讀填報說明。
需要注意的事項:該套修訂后的申報表適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以前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關規則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不追溯調整。企業涉及到調整以前年度涉稅事項的,按照相應年度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關規則調整。
10、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規定: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需要注意的事項: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11、關于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規定:企業享受優惠事項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應當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該公告后附《目錄》列示的時間自行計算減免稅額,并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需要注意的事項:
(1)企業享受優惠事項的,應當在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后,將留存備查資料歸集齊全并整理完成,以備稅務機關核查;
(2) 企業留存備查資料應從企業享受優惠事項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結束次日起保留10年。
(3) 企業對優惠事項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 作者:老顧(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