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非公有制企業發生的黨組織工作經費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按照《中共中央組織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問題的通知》(組通字〔2014〕42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規定和文件“建立并落實稅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納入企業管理費列支,不超過職工年度工資薪金總額1%的部分,可以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02: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是否可以在稅前扣除?
企業因解除勞動關系向職工支付的經濟補償、生活補助等支出,按勞動部關于《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03:用電商平臺銷售產品給好評顧客的返現,能否稅前扣除?
由于返現和購買方的評價直接相關,好評率影響企業的外在形象,建議按照廣告和業務宣傳費處理。企業給予好評顧客的現金返還,企業需留存活動規則(通告)、電子商務系統內定單明細清冊、實際已返現明細清單、支付憑證等資料。
04:虧損企業對外進行的公益性捐贈可否稅前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文件規定:“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虧損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應按照"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規定執行,不能在虧損當年度稅前扣除。
05:投資者出資額未到位,公司借款所發生的利息支出能否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06:單位組織員工進行例行體檢以判斷是否適合相關崗位,體檢費用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關于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因此,單位組織員工進行體檢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07:企業給員工統一發放的工作服、工作鞋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二條規定:“企業根據其工作性質和特點,由企業統一制作并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所發生的工作服飾費用,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可以作為企業合理的支出給予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