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企業購入超市、加油站等預付卡,取得了銷售方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發票內容為預付卡銷售和充值。該項支出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復】
根據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三條規定,“(一)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以下統稱“售卡方”)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三)持卡人使用單用途卡購買貨物或服務時,貨物或者服務的銷售方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因此,企業購卡后未使用的,不得進行稅前扣除;購卡后使用的,在使用時相應結轉成本、費用進行稅前扣除。比如,用卡購買貨物或服務的,憑購卡發票復印件和購物清單入賬,按有關規定稅前扣除;用于職工福利的,憑購卡發票復印件、職工領卡簽名記錄、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憑據等入賬,按有關規定稅前扣除;用于業務招待的,憑購卡發票復印件、其他證明業務真實性的相關資料入賬,按有關規定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