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老顧給大家介紹了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非居民企業轉讓境內企業股權、自然人轉讓股權涉及的所得稅處理相關政策和實務處理,今天給大家介紹一下跟股權處置相關的其他兩個問題涉及的所得稅處理。
一、股權轉讓損失的處理
在企業轉讓股權取得的收入小于股權的原計稅基礎時,就會出現股權轉讓損失。對于居民企業來說,應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6號)規定處理,即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以下簡稱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
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中規定: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其中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應將資產損失申報材料和納稅資料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一并向稅務機關報送。那么關于股權轉讓損失申報稅前扣除,轉讓方企業應該準備哪些資料呢?一般來說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1、股權投資計稅基礎證明材料;
2、被投資企業破產公告、破產清償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吊銷被投資單位營業執照文件;
4、政府有關部門對被投資單位的行政處理決定文件;
5、被投資企業終止經營、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證明文件;
6、被投資企業資產處置方案、成交及入賬材料;
7、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投資(權益)性損失的書面申明;
8、會計核算資料等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其中,被投資企業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吊銷營業執照、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失蹤等,應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
上述事項超過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應出具被投資企業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吊銷等的證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說明。
對于企業按獨立交易原則向關聯企業轉讓股權而發生的損失也準予扣除,但企業應作專項說明,同時出具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及其相關的證明材料。
二、投資方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
投資方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對于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方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舉例分析:
2013年1月1日,A公司投資200萬元與B公司在境內設立甲公司,A公司占40%股權。假設A公司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2016年10月31日,A公司決定從甲公司撤資,當日甲公司所有者權益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為100萬元。A公司從甲公司分得剩余資產350萬元。
A公司撤資環節應納企業所得稅:
1、先確認投資收回成本為200萬元
2、再確定股息所得為100×40%=40(萬元)
3、確定投資轉讓所得為350-40-200=110(萬元)
上述40萬元股息所得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屬于免稅收入,則A公司此筆股權轉讓所得應該并入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 作者:老顧(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