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雇主責任險到員工旅游,稅前扣除眾望所歸
2018年10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責任保險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2號),明確自2018年起,企業參加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保險費稅前扣除眾望所歸
2018年第52號公告解讀里面提到的,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支出屬于真實發生的支出,也屬于財產保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為什么國稅總局又會單獨出公告予以明確呢?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除財產保險可以扣除之外,還明確規定財產保險以外的商業保險費不能稅前扣除。對于雇主責任險國家稅務總局在線問答的時候,又引用了該項規定,而下面多數省市稅務機關對于企業購買的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支出認定為商業保險,不允許稅前扣除,甚至出臺地方規定予以明確,如河北出臺《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冀國稅函〔2013〕161號)第九條規定:雇主責任險應屬于商業保險,不能在稅前扣除。公眾責任險與雇主責任險具有相同性質,屬于商業保險,不能在稅前扣除。但少數省市如江蘇省稅務機關規定雇主責任險可以在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自然爭議就來了。
因保險法把責任保險歸類為財產保險,企業認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雇主責任險和公眾責任險應允許稅前扣除,但是因國稅總局對此一直出臺文件予以未明確,而地方稅務機關往往根據地方規定不允許稅前扣除而爭議不休,因此,2018年第52號公告的出臺解決了該爭議,是眾望所歸。
與責任保險費命運類似的,還有企業組織員工的集體旅游
集體旅游費用能否稅前扣除?
《企業財務通則(2006)》(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41號)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不得承擔屬于個人的下列支出:
(一)娛樂、健身、旅游、招待、購物、饋贈等支出。
大多數省市稅務機關根據上述規定,認為企業組織員工集體旅游屬于員工個人的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而有少數省市稅務機關出臺地方規定,認為企業組織員工集體旅游屬于職工福利費,按照職工福利費的規定在稅前扣除。如:
《蘇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蘇州地稅函[2009]278號)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職工福利費包括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從組織職工旅游的性質來看,其具有緩節工作壓力,進一步提高生活質量的積極意義,因此,企業組織職工旅游發生的費用支出暫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范疇,并按照稅收規定扣除。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若干業務問題解答》
八、問:企業組織員工旅游,旅游費是否能稅前扣除?
解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組織本單位員工旅游的費用可以按照職工福利費進行處理。
而企業認為組織員工旅游是給予員工的一種福利,不是個人承擔的費用而是企業實實在在發生的費用,且與企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收入有關,應允許稅前扣除。
當稅企爭議發生時,類似地方性的文件、在線問答,稅企雙方都朝著對自身有利的地方用。企業也是盡可能找對自己有利的文件、問答提供給稅務機關,而其他地方的文件、問答(包括總局在線問答),稅務機關有時候也是選擇性的認可。為了統一口徑,我們相信類似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2號文的補丁文件還會繼續。
| 作者:裴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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