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中外合資企業不按出資比例進行利潤分配,股息、紅利超出出資比例的部分能否作為免稅收入?
【答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本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八條規定,“合營企業獲得的毛利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規定繳納合營企業所得稅后,扣除合營企業章程規定的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凈利潤根據合營各方注冊資本的比例進行分配。
合營企業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享受減稅、免稅的優惠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合營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分配原則如下:
(一)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二)儲備基金除用于墊補合營企業虧損外,經審批機構批準也可以用于本企業增加資本,擴大生產;
(三)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提取三項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潤,董事會確定分配的,應當按合營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因此,中外合資企業股東取得的超出其投資比例對應份額的股息、紅利分配額,不得作為免稅收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