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的銷項稅額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一年一度的匯算清繳又拉開是帷幕,匯算清繳時企業最關心的莫過于哪些費用不能在稅前扣除?哪些費用可以在稅前扣除?對于企業視同銷項發生的銷項稅額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有不少人對此有疑問。
根據會計處理,如果是企業搞活動贈送客戶等業務行為,其視同銷售繳納的增值稅(即銷項稅額)已經計入了相關的成本費用。如:企業搞業務宣傳活動,將外購的存貨贈送消費者,會計處理如下:
借:銷售費用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注:如果企業為小規模納稅人,其分錄為: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對上述會計核算上計入費用的銷項稅額(即增值稅),稅法是否允許扣除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含不允許抵扣的增值稅,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企業發生的外購的貨物用于生產經營,如果不是視同銷售,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的規定:其購進環節包含的增值稅不得抵扣。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可以在計入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視同銷售的繳納的增值稅,一方面視同銷售須繳納增值稅;另一方面繳納的增值稅也是企業發生的費用,且該費用企業無法向接受方收取,實際上是由企業自己承擔。企業外購貨物或服務取得普通發票用于生產經營其增值稅不能抵扣實際上也是由企業自己承擔,這方面兩者是相同的,因此視同銷售繳納的增值稅應允許企業在稅前扣除。
上述根據目前的企業所得法及實施條例判斷視同銷售的銷項稅額(即繳納的增值稅)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是目前財政部和國稅總局并沒有出臺相關文件予以明確。雖然沒有明確,國稅總局對此有相關解答,答復視同銷售發生的銷項稅額(即繳納的增值稅)可以在稅前扣除。國稅總局相關回復如下:
問題內容:
我公司將部分外購的存貨(已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抵扣了進項稅)用于給消費者品嘗,按照增值稅的相關規定,已經按照視同銷售進行了增值稅的納稅申報。該視同銷售部分所形成的銷項稅額,我公司計入了相關費用,請問:該部分銷項稅額可否在所得稅稅前列支(不考慮其他調整因素)?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供消費者品嘗應當理解為你公司發生的廣告和業務宣傳費,該項費用包括存貨成本及增值稅銷項稅額,對于該項費用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得超過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進行企業所得稅涉稅處理。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國家稅務總局
2011/02/25
對于視同銷售發生的銷項稅額,國稅總局的觀點是允許在稅前扣除,那么地方稅務機關是否允許稅前扣除呢?
廣東某地稅務機關回復如下:
【案例】廣東省某地稅務機關在對轄區內保健品企業進行檢查時,就視同銷售支出扣除問題與企業發生爭議,企業將視同銷售支出計入銷售費用,對應貸方為“庫存商品”、“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稅務機關以增值稅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為由,要求企業做納稅調增處理。
廣東省某地稅務機關的依據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三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即視同銷售產生了增值稅,只能扣除庫存商品對應的部分,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對應的費用部分,不能扣除。
對于視同銷售發生的銷項稅額能否在稅前扣除,總局和某些地方稅務機關有不同的口徑,建議國稅總局針對此爭議及早出具相關文件予以明確,減少納稅爭議,讓企業發生的合理的費用能在稅前扣除,維護企業合理的權益。在實際工作中,我們企業納稅人對于視同銷售發生的銷項稅額能否稅前扣除,建議發生時及時與當地稅務機關溝通后確定,避免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失與稅務風險。
| 作者:裴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