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對作廢的發票,應當在發票上加蓋“作廢”戳記,作廢發票全部聯次妥善保管。
單位和個人在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服務的同時,應該按規定主動向付款方開具發票,不能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絕開具發票,不能以任何理由或借口開具收款收據及其他憑證。開具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購買方如果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須向銷售方提供購買方名稱(不得為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等信息,但不需要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開戶許可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表等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一條規定,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開具。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個人消費者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不需要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若實際付款人(現金、刷卡、第三方支付平臺等)屬于其他個人,但要求開具專用發票的“購買方”為單位的,銷售方可在“備注欄”注明實際付款人的名稱和有效證件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