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成品油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號)執行問題
(1)4S店、汽車修理廠主要提供修理勞務,偶爾零售潤滑油,是否屬于文件規定的成品油經銷企業?
答:凡銷售成品油(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的單位均屬于成品油經銷企業,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1號執行。
(2)企業購進廢機油再銷售,是否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號文件規定,在成品油模塊開具發票?如果需要,企業購進廢機油時無法取得專票進行勾選確認,因此,銷售數量必然大于勾選確認的購進數量,這種情況應如何處理?
答:購進廢機油再銷售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號文件執行。
(3)文件是否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如果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是否意味著小規模納稅人購進成品油也需取得專用發票?
答:銷售成品油的加油站,均應按照國稅函〔2001〕882號文件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對于不必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成品油經銷企業(如:銷售潤滑油的企業)也適用國家稅總局公告2018年1號文件。
2.成品油發票開具的相關問題
(1)如何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成品油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成品油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號)第一條規定,所有成品油發票均須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開具。
(一)成品油發票是指銷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稱“成品油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
(二)納稅人需要開具成品油發票的,由主管稅務機關開通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
(三)開具成品油發票時,應遵守以下規則:
1.正確選擇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
2.發票“單位”欄應選擇“噸”或“升”,藍字發票的“數量”欄為必填項且不為“0”。
3.開具成品油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以及銷售折讓等情形的,應按規定開具紅字成品油專用發票。
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原因涉及銷售數量的,應在《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中填寫相應數量,銷售折讓的不填寫數量。
4.成品油經銷企業某一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的油品可開具成品油發票的總量,應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對應的同一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的油品總量。
成品油經銷企業開具成品油發票前,應登陸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確認已取得的成品油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信息,并通過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下載上述信息。
具體開票系統操作納稅人可咨詢服務商。
(2)成品油開具發票必須有商品分類編碼簡稱嗎?
答:納稅人使用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開具發票票面會自動帶出分類簡碼。
(3)成品油可以和其他項目開在同一張發票上面嗎?
答:成品油發票僅供銷售成品油開具,其他項目不能開在成品油發票上。
(4)開票時還要選擇是否繳納消費稅嗎?
答:成品油消費稅在生產環節繳納,批發、零售環節開具發票不需要選擇是否繳納消費稅。
(5)銷售成品油,開具發票時右上角上面是否要寫上成品油這幾個字?
答:成品油專用發票、普通發票、電子普通發票左上角打印“成品油”字樣;普通發票(卷式)無此要求。
(6)納稅人銷售成品油可以開具哪些類型的發票?
答:納稅人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卷式)、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7)開票系統如何升級?
答:納稅人可咨詢服務商具體升級事宜。
(8)成品油經銷企業3月1日前在增值稅發票系統普通模塊中開具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收到發票后未認證,經銷企業使用成品油模塊后需要針對此發票開具紅字發票,信息表以及紅字發票是否都需要在成品油模塊開具?
答:銷貨方需要在原模塊開具信息表及紅字發票。
3.成品油庫存信息錄入的相關問題
(1)使用成品油模塊開發票需要先在選擇確認平臺錄入信息再開具嗎?
答:對于納稅人庫存成品油,需在2018年3月10日前進行信息錄入;對于納稅人之后新進成品油,應登陸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確認已取得的成品油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信息,并通過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下載上述信息。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號第四條 成品油經銷企業應于2018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將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庫存情況(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的成品油庫存)錄入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怎樣錄入?
答:納稅人可咨詢服務商系統操作問題。
(3)納稅人在勾選確認平臺錄入庫存成品油情況,錄入錯誤怎么辦?
答:如果納稅人已提交信息將無法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