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開具具體規定是什么?
(一)納稅人從事機動車(舊機動車除外)零售業務須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二)“納稅人識別號”欄內打印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如購買方需要抵扣增值稅稅款,該欄必須填寫。
(三)填寫“購買方名稱及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欄時,“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應換行打印在“購買方名稱”的下方。
(四)“完稅憑證號碼”欄內打印代開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時對應開具的增值稅完稅證號碼,自開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時此欄為空。
(五)納稅人銷售免征增值稅的機動車,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時應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欄選填“免稅”,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欄自動打印顯示“免稅”,“增值稅稅額”欄自動打印顯示“***”;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票面“不含稅價”欄和“價稅合計”欄填寫金額相等。
(六)如發生退貨的,應在價稅合計的大寫金額第一字前加“負數”字,在小寫金額前加“-”號。
(七)納稅人丟失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如在辦理車輛登記和繳納車輛購置稅手續前丟失的,應先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補開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手續,再按已丟失發票存根聯的信息開紅字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