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辦企業當年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稅政策優惠?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3號)第四條規定:“本年度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照以下規定享受減半征稅政策……(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業,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2.企業2017年計提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但是2017年沒有支付(發放),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支付(發放),是否準予在2017年匯算清繳時扣除?
答:企業2017年按照《會計準則》規定計入當期損益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在2018年實際支付(繳納)的,可以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扣除在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