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發文調整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調整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1號
為進一步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減輕企業稅負,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的相關規定,現就調整浙江省(不含寧波)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標準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的企業,其應稅所得率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最低限執行。
二、本公告適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2018年10月18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調整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現就《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調整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的公告》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自《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實施以來,我省各市之間應稅所得率仍存在不統一的情況。機構改革后,企業所得稅實現統一管理,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減輕企業稅負,現根據國稅發〔2008〕30號文有關規定,統一我省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特制定本公告。
二、適用范圍
本公告適用范圍為在浙江省(不含寧波)內采取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方式的居民企業。
三、主要內容
對我省核定征收企業,在國稅發〔2008〕30號文第八條規定的幅度內,按最低標準確定各行業應稅所得率。
有關行業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為準。
企業經營多種業務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主營項目核定其適用的行業應稅所得率。
四、實施時間
本公告適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企業在2018年前三季度因未按最低標準核定應稅所得率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在第四季度企業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或在匯算清繳結束后進行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