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明確省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關于省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1號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等規定,現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除另有規定外,僅在省內跨縣(市、區)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居民企業,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的相關規定, 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二、僅在省內跨縣(市、區)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居民企業,在同一縣(市、區)內設立多家二級分支機構的,可由企業總機構選擇其中一家二級分支機構匯總計算、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