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是否需要每年備案一次?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規定:“第七條 企業應當不遲于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備案。
第八條企業享受定期減免稅,在享受優惠起始年度備案。在減免稅起止時間內,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條件無變化的,不再履行備案手續。企業享受其他優惠事項,應當每年履行備案手續。
企業同時享受多項稅收優惠,或者某項稅收優惠需要分不同項目核算的,應當分別備案。主要包括: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所得減免項目,以及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稅額等優惠事項。
定期減免稅事項,按照《目錄》優惠事項‘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減免稅’執行。”
因此,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屬于享受其他優惠事項,需要在每年不遲于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備案。
二、提供獸醫服務是否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
因此,提供獸醫服務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
三、企業清算期支付的工資薪金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規定:“四、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為清算所得。
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
五、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結清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等稅款,清償企業債務,按規定計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資產。”
因此,企業清算期支付的工資薪金可以稅前扣除。
四、企業因逾期繳納電費支付給電業局的違約金,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
因此,因逾期繳納電費生成的違約金不屬于上述文件規定不能扣除的范圍,實際發生的可以據實扣除。
五、納稅人對房屋按照30年計提折舊,是否需要辦理延長折舊年限的備案手續?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
因此,稅法只是規定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納稅人可以直接對房屋按照30年計提折舊,不需要辦理相關備案手續。
六、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是否需要到科技局辦理認定手續?
答:根據《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第十條規定:“企業可對照本辦法自主評價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認為符合條件的,可自愿在服務平臺上注冊登記企業基本信息,在線填報《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表》(附件)。
各省級科技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對企業填報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表》內容是否完整進行確認。內容不完整的,在服務平臺上通知企業補正。信息完整且符合條件的,由省級科技管理部門在服務平臺公示10個工作日。”
因此,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可按照以上文件規定在服務平臺上注冊登記企業基本信息。
七、 因被投資企業注銷形成的投資損失,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6號)規定:“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以下簡稱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投資方企業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剩余資產,其中相當于從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應當分得的部分,應當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者低于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或者損失。“
三、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的規定:“
六、企業的股權投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股權投資,可以作為股權投資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被投資方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
因此,因被投資企業注銷形成的投資損失,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八、企業為職工購買的商業健康險,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因此,除了上述可以稅前扣除的商業保險外,為全體職工購買的其他商業保險,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九、研發失敗所發生的研發費用是否可以享受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規定:“七、其他事項
……
(四)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因此,研發失敗所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十、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開展研發活動,委托方明確不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受托方是否可以代為享受?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規定:“七、其他事項
……
(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第三條所稱“研發活動發生費用”是指委托方實際支付給受托方的費用。無論委托方是否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計扣除。
委托方委托關聯方開展研發活動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過程中實際發生的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因此,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開展研發活動,即便委托方明確不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受托方仍不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十一、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要求外聘研發人員本企業或勞務派遣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其中勞務用工協議(合同)是否包含勞務外包合同?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規定:“一、人員人工費用
指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
外聘研發人員是指與本企業或勞務派遣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和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
因此,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要求外聘研發人員與本企業或勞務派遣企業簽訂用工協議,勞務外包合同不在上述文件規定的勞務用工協議范圍內。
十二、企業在研發項目結束后,組織專家對項目結果進行評審評估驗收,該筆評審費是否可以進行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一、研發活動及研發費用歸集范圍。
……
(一)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
6.其他相關費用。
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因此,企業發生的與研發活動有關的評審費用,屬于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則可按不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的金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按規定扣除。
十三、企業給研發人員發放的福利費是否可以加計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 )規定:“六、其他相關費用
指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
此類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因此,研發人員的福利費屬于其他相關費用,可以在不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的范圍內加計扣除。
十四、境內企業與境外企業簽訂了一份購銷合同,因境內企業單方面終止合同,支付給境外企業一筆賠償金。這筆賠償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三條規定:“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第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
(六)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
第二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因此,這筆賠償金應按照其他所得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十五、母公司貸款給在馬來西亞的子公司,子公司支付25萬利息給母公司,并在馬來西亞代扣代繳了2.5萬的所得稅,母公司是否可以抵免當年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答: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第九條規定:“在計算實際應抵免的境外已繳納和間接負擔的所得稅稅額時,企業在境外一國(地區)當年繳納和間接負擔的符合規定的所得稅稅額低于所計算的該國(地區)抵免限額的,應以該項稅額作為境外所得稅抵免額從企業應納稅總額中據實抵免;超過抵免限額的,當年應以抵免限額作為境外所得稅抵免額進行抵免,超過抵免限額的余額允許從次年起在連續五個納稅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規定:“稅務機關、企業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對結轉以后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稅額分國別(地區)建立臺賬管理,準確填寫逐年抵免情況。”
因此,該筆代扣代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可以按照文件規定進行抵免。
十六、2017年后非居民企業取得股息紅利,扣繳義務發生的時間應如何界定?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規定:“七、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7日內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和解繳代扣稅款。扣繳義務人發生到期應支付而未支付情形,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第一條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非居民企業取得應源泉扣繳的所得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相關應納稅款扣繳義務發生之日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實際支付之日。”
因此,2017年后非居民企業取得股息紅利,扣繳義務發生之日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實際支付之日。
十七、代扣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以外幣支付貨款的,應以什么匯率換算應納稅所得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第四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支付或計價的,分別按以下情形進行外幣折算:
(一)扣繳義務人扣繳企業所得稅的,應當按照扣繳義務發生之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扣繳義務發生之日為相關款項實際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之日。
(二)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業在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前自行申報繳納應源泉扣繳稅款的,應當按照填開稅收繳款書之日前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三)主管稅務機關責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業限期繳納應源泉扣繳稅款的,應當按照主管稅務機關作出限期繳稅決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扣繳義務人應按照上述文件規定確認匯率,并計算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