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從事研發工作的人員繳納的五險一金,可以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嗎?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于企業從事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支出,可納入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范圍。
2.企業發生重組業務時,應從哪些方面說明重組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第五條規定,企業重組業務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申報時,應從以下方面逐條說明企業重組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
(一)重組交易的方式;
(二)重組交易的實質結果;
(三)重組各方涉及的稅務狀況變化;
(四)重組各方涉及的財務狀況變化;
(五)非居民企業參與重組活動的情況。
3.哪些稅收優惠可以不需要再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備案資料?
答:根據《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納稅人經認定后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有關事項的公告》(北京國稅公告2015年第6號)規定,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的規定,納稅人經有關部門認定、取得相關資格后,享受下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時,可不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備案資料,相關備案資料由納稅人妥善保存備查。
(一)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定期減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4.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被投資企業如何確認該非貨幣性資產的計稅基礎?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4〕116號)第三條的規定,被投資企業取得非貨幣性資產的計稅基礎,應按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