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季度服務銷售額未超30萬,但因賣房超限如何繳增值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季度提供服務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如全部開具普通發票,可以免征增值稅,轉讓不動產按照5%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