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再投資稅收優惠新舊政策解析
在經濟全球化大背景下,吸引外資對于各國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了鼓勵境外投資者持續在華投資,我國不斷調整和完善相關稅收政策。其中,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再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備受關注。繼2018年出臺《關于擴大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適用范圍的通知》(財稅〔2018〕102號)之后,2025年6月,財政部、稅務總局和商務部三部門再次發文出臺了《關于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稅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公告2025年第2號),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再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出現了一些變化,下面將對新舊政策進行詳細解析。
一、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再投資的原稅收政策:
因此,原政策實質是遞延納稅,不是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再投資的新稅收政策:
新政延續了原政策的遞延納稅,同時再投資部分的10%(稅收協定稅率低于10%的,按協定稅率執行)可以抵免境外投資者在境內的應納企業所得稅。因境外投資者取得股息紅利的企業所得稅按10%繳納(稅收協定稅率低于10%的,按協定稅率執行),實質上是利潤再投資部分免征了企業所得稅。
三、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再投資的新稅收政策應注意事項:
1. 投資額的抵免10%企業所得稅并非普惠
不是所有的境外投資者都可按照投資額的10%抵免境外投資者當年的應納稅額。
同外國政府訂立的稅收協定中關于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適用稅率低于10%的,按照協定稅率執行。
2. 抵免結轉無時間限制
當年不足抵免的準予向以后結轉,沒有年限限制,直到抵免完為止。
境外投資者享受本公告規定的稅收抵免政策在2028年12月31日后仍有抵免余額的,可繼續享受至抵免余額為零為止。
3稅收抵免追溯原則有明確時間界限
境外投資者在2025年1月1日至本公告發布前發生的符合本公告條件的投資,可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申請追補享受稅收抵免政策,相應稅收抵免額度可用于抵減本公告發布之日后產生的符合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應納稅額;2025年1月1日之前發生的投資不得追溯享受。
4.分配利潤再投資抵免具體操作:
分配利潤時境外投資者暫不納稅,分配利潤的被投資企業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境外投資者在以分配利潤再投資后,境外投資者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股息紅利、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時,利潤分配的被投資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減境外投資者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文章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作者:裴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