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期發票的入賬、進項抵扣及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解析
在給企業財稅會員提供咨詢答疑中,發現在企業的財務工作中,對于跨期發票的處理,一直是一個較為復雜且關鍵的問題。跨期發票不僅影響企業的會計核算準確性,還涉及增值稅進項抵扣以及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等重要稅務事項。本文將從三個角度,深入探討跨期發票的相關問題。
一、跨期發票在會計核算中的處理
(一)會計核算的基本原則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 —— 基本準則》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這意味著企業在會計核算時,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收付,也不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跨期發票的會計處理也需嚴格遵循這一原則。
(二)跨期發票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
1、費用已發生,當年沒有收到發票
當企業在本年度已經實際發生了某項費用,但在年底結賬時尚未收到發票,應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在當年先暫按合同金額入賬,在合同中應該明確是取得專票還是普票。例如,企業在2024年12月接受了一項服務,服務已經完成,但未取得發票。預計后期能取得專用發票,企業應按照合同約定的不含稅金額進行處理,參考《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規定,賬務處理如下:
2024年12月
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賬款 –暫估
假設在2025 年1月收到發票后進行付款,賬務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紅字)
貸:應付賬款 –暫估(紅字)
借:管理費用
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
借:應付賬款
貸:銀行存款
2、付款當年取得發票,但成本費用不屬于當期
當企業在本年度提前支付下年度的某項費用時,同時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不能作為本年的費用核算。賬務處理如下:
借:預付賬款
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當年取得發票,但是成本費用歸屬以前年度并且沒有進行賬務處理,屬于會計差錯的,要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進行處理。
通過以上會計處理,確保企業的財務報表能夠準確反映經濟業務的實際發生情況,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使各期的費用得到合理匹配。
二、增值稅進項抵扣期限與跨期發票
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內,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扣稅憑證的認證抵扣有明確的期限規定。根據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 180 日內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然而,隨著稅收政策的不斷調整和優化,為了減輕納稅人負擔,簡化稅收征管流程,國家對增值稅進項抵扣期限進行了重大改革。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規定,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 2017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對上述扣稅憑證信息進行用途確認。這一政策變化,極大地便利了納稅人,使得跨期取得的符合條件的增值稅進項發票在抵扣方面不再受時間期限的嚴格限制。
企業在處理跨期發票的增值稅進項抵扣時,務必嚴格按照政策規定,對發票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用途進行準確判斷,確保進項抵扣的合規性,避免因錯誤抵扣而帶來稅務風險。
三、跨期發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中的規定
1、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基本要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同時,《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明確,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上述規定為跨期發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明確了基本原則,即企業發生的費用應當在其實際歸屬的期間進行扣除,而不是僅僅依據發票的取得時間。
2、跨期發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具體規定
(1)當年度實際發生的費用沒有取得發票,匯算清繳前取得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例如,企業在 2024 年發生了一筆費用,在預繳 2024 年第四季度企業所得稅時,尚未取得發票,企業可以按照暫估金額進行季度預繳申報。在 2025 年 5 月 31 日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前,企業取得了該費用的發票,此時企業可以將該費用在 2024 年度企業所得稅稅前進行扣除,無需進行納稅調整。
(2)當年度實際發生的費用沒有取得發票,匯算清繳后取得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號)規定:
“第十五條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并且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其中,因對方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 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并且未能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當年度實際發生的費用沒有取得發票,如果企業在匯算清繳結束后能購在規定期限內及時取得合規發票,相應支出可以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3)以前年度應扣未扣支出的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號)第六條規定:
“六、關于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
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后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后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并按前款規定處理。”
這一規定為企業處理以前年度應扣未扣支出提供了明確的政策依據,使得企業在一定條件下能夠對跨期發票涉及的以前年度費用進行合理的追補扣除。即對于企業以前年度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且相應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稅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五年。
跨期發票在企業的會計核算、增值稅進項抵扣以及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方面都有著明確的政策規定和處理方法。企業財務人員應當準確把握這些政策要求,在實際工作中規范處理跨期發票相關業務,確保企業財務數據的準確性和稅務合規性,有效防范財務風險和稅務風險。同時,隨著稅收政策的不斷調整和完善,企業應持續關注政策變化,及時調整自身的財務管理和稅務處理方式,以適應新的政策環境。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作者:顧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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