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稅收新政:三大利好與九大注意事項?
在互聯網經濟蓬勃發展的當下,相關稅收政策的調整備受關注。近期出臺的互聯網稅收新政——《互聯網平臺企業涉稅信息報送規定》(國務院令第81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互聯網平臺企業報送涉稅信息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互聯網平臺企業為平臺內從業人員辦理扣繳申報、代辦申報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6號),為納稅人帶來了三大利好!同時納稅人需要關注這些新政的九大注意事項。
一、互聯網稅收新政帶來的三大利好
(一)減輕互聯網從業人員個稅預扣預繳負擔
對于互聯網從業人員而言,以往取得勞務報酬所得時,預扣預繳的個稅適用20%-40%三檔個稅稅率,個稅預扣預繳負擔較重。如今,新政調整為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稅款。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收入-累計費用-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
其中:累計費用,按累計收入乘以20%計算;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在本互聯網平臺企業連續取得勞務報酬的月份數計算。
這一變化意義重大,它使得從業人員在計算個稅時,可按照每月 5000 元的減除費用標準進行扣除,并且適用 3%-45% 七級累進預扣率。以某互聯網兼職設計師為例,以往按次計算勞務報酬個稅時,每次收入較高時按30%或40%的稅率預扣稅款較多,而采用累計預扣法后,將全年收入累計計算,扣除每月 5000 元費用后,其預繳稅款大幅降低,資金流動性增強,減輕了日常資金壓力。
(二)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免征優惠惠及個人
新政規定,從業人員自互聯網平臺企業取得服務收入,并由互聯網平臺企業辦理增值稅及附加稅費代辦申報的,從業人員自互聯網平臺企業取得的服務收入可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3%征收率減按1%計算繳納增值稅等稅費優惠政策。
互聯網從業人員個人取得收入適用 10 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這一政策極大地降低了廣大低收入互聯網從業人員的稅收負擔。以從事網絡寫作的自由職業者小王來說,其每月通過網絡平臺獲得稿費收入約 30000 元,在新政實施前,需按1%繳納增值稅和按減半繳納城建稅,而現在則無需繳納增值稅及城建稅,這直接增加了其實際收入,為其創作提供了更有力的經濟支持。
(三)互聯網平臺企業費用稅前扣除無需發票
互聯網平臺企業支付給從業人員的相關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方面有了新突破,可憑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互聯網平臺企業代辦申報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完稅憑證作為扣除憑證,在稅前據實扣除向從業人員支付的勞務報酬。這一規定解決了以往企業因難以取得發票而費用無法稅前扣除導致利潤虛高多繳企業所得稅的難題,降低了企業的稅務風險和運營成本。例如,某互聯網眾包平臺企業,以往支付給眾多兼職人員報酬時,因獲取發票困難,部分費用無法在稅前扣除,如今依據新政,可順利完成費用稅前扣除,增加了企業的利潤空間。
二、互聯網稅收新政納稅人需注意的九大事項
(一)代辦申報非強制
互聯網平臺企業為互聯網從業人員取得的收入代辦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納稅申報并非強制要求。平臺企業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和與從業人員的約定,選擇是否提供代辦服務。這給予了平臺企業一定的自主性,同時也提醒從業人員,若平臺不提供代辦服務,需自行關注納稅申報事宜,避免逾期申報產生不良后果。
(二)代辦申報需取得授權
若互聯網平臺企業決定為從業人員辦理增值稅及附加稅費代辦申報,互聯網平臺企業在代辦申報前應當對從業人員的身份信息進行實名核驗,取得從業人員的書面同意并留存備查。
這一規定保障了從業人員的權益,使其能夠自主決定是否委托平臺代辦申報,同時也規范了平臺的代辦行為,避免出現未經授權擅自代辦的情況。從業人員在簽署授權協議時,應仔細閱讀協議內容,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三)明確通過互聯網平臺銷售貨物、提供運輸服務取得的所得屬于經營所得。
從業人員自互聯網平臺企業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一般包括:通過互聯網平臺提供直播、教育、醫療、配送、家政、家教、旅行、咨詢、培訓、經紀、設計、演出、廣告、翻譯、代理、推廣、技術服務等營利性服務取得的所得。
未取得市場主體登記證照的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通過互聯網平臺銷售貨物、提供運輸服務取得的所得,屬于經營所得。
新政明確了經營者和從業人員通過互聯網平臺取得的所得類型,這對于納稅人正確計算和繳納稅款至關重要,可以有效降低互聯網平臺企業代扣代繳個稅風險和從業人員的個稅風險。
(四)多平臺收入納稅規則
當從業人員一個月度內自兩個以上互聯網平臺企業取得服務收入,且合計超過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免稅標準需要納稅費時,各互聯網平臺企業按各自支付金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這意味著,不同平臺之間的收入需分別核算納稅,而非由一個平臺匯總繳納。對于從業人員來說,需關注自己在多個平臺的收入情況,確保各平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以從事網絡直播的小李為例,他同時在 A、B 兩個直播平臺取得收入,若月度合計收入超過免稅標準,A、B 平臺將分別依據自身支付給小李的金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費。
(五)境內平臺對境外從業人員的代扣代繳義務
境內互聯網平臺企業為境外從業人員支付服務收入時,應代扣代繳增值稅而非代辦,具有強制性。這與平臺為境內從業人員代辦申報不同,平臺必須嚴格履行代扣代繳職責。例如,某境內跨境電商平臺,在向境外的設計師支付設計服務費用時,需按照規定代扣代繳增值稅,否則將面臨稅務處罰和影響企業納稅信用評級。
(六)互聯網平臺企業未按期申報從業人員涉稅信息將面臨罰款和納稅信用風險。
《互聯網平臺企業涉稅信息報送規定》(國務院令第810號)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互聯網平臺企業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報送、提供涉稅信息,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互聯網平臺企業報送涉稅信息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5號)第五條規定,互聯網平臺企業未按照規定報送、提供涉稅信息的,稅務機關依據《規定》第十條進行處理,并將相關情形按規定納入納稅繳費信用評價管理;一個年度內2次以上未按照規定報送或者提供涉稅信息的,稅務機關可以向社會公示。
(七)境外平臺的信息報送要求
境外互聯網平臺企業需要報送境外互聯網平臺內境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身份信息,而對于境外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身份信息無需報送。這一規定有助于稅務部門掌握境內人員在境外平臺的經營和從業情況,加強稅收監管。境外平臺企業應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報送相關信息,配合稅務部門的工作。
(八)從業人員身份真實性影響互聯網平臺企業稅前扣除
平臺企業在支付從業人員勞務報酬時,需確保其身份真實有效,否則,為其辦理扣繳申報、代辦申報取得的相關憑證不得用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這就要求平臺企業加強對從業人員身份的審核,建立完善的身份驗證機制,避免因身份問題導致稅務風險。
(九)代辦申報有誤的退稅處理
若互聯網平臺企業代辦申報有誤,在更正當月代辦申報需要退稅的情況下,由互聯網平臺企業申請退稅;若更正以前月份代辦申報需要退稅,應當告知從業人員,由從業人員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這一規定明確了不同情況下退稅的申請主體,避免出現退稅流程混亂的情況。無論是平臺企業還是從業人員,在發現代辦申報有誤需要退稅時,應按照規定的流程及時申請退稅,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互聯網稅收新政的出臺,既為納稅人帶來了實實在在的利好,也對納稅人在納稅申報、信息報送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納稅人應深入了解新政內容,準確把握政策要點,合法合規履行納稅義務,充分享受政策紅利,確保在互聯網經濟活動中實現可持續發展。
文章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作者:裴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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