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進口貨物有2年了,還能再退貨嗎?
答:依據《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72號)規定:“第四十九條 因品質、規格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出口貨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一年內原狀復運進境的,納稅人在辦理進口申報手續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有關單證和證明文件。經海關確認后,對復運進境的原出口貨物不予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
因品質、規格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進口貨物自進口放行之日起一年內原狀復運出境的,納稅人在辦理出口申報手續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有關單證和證明文件。經海關確認后,對復運出境的原進口貨物不予征收出口關稅。
第五十條 特殊情形下,經直屬海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本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超過規定期限復運進出境的,海關對其按照一般進出口貨物的征稅管理規定征收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