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國稅發[2009]230號
頒布時間:2009-11-19 11:01:23.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各區、縣(地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各直屬單位,市局機關各處室:
根據《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201號)文件要求,市局開展了稅收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現將清理結果公布如下,請依照執行:
一、 全文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34件
1.《北京市稅務局關于印發定期定額征收戶經營收入核定書式樣的通知》(京稅五[1994]201號)
2.《北京市稅務局關于加強清理欠稅工作的緊急的通知》(京稅征[1994]258號)
3.《北京市稅務局印發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若干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京稅征[1994]276號)
4.《北京市稅務局關于取消“北京市個體工商戶專用發票”的通知》(京稅征[1994]348號)
5.《北京市稅務局轉發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通知的通知》(京稅征[1993]774號)
6.《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制、使用中國居民身份證明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1995]019號)
7.《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國稅[1995]060號)
8.《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清理發票用戶、嚴格發票管理的通知》(京國稅[1995]089號)
9.《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北京市普通發票工本費的通知》(京國稅征[1995]92號)
10.《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若干問題的通知》(京國稅[1995]216號)
11.《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北京市稅務咨詢業務收費試行辦法〉的通知》(京國稅征[1995]244號)
12.《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啟用更改大面額版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知》(京國稅[1996]018號)
13.《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我市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系統有關技術服務單位問題的通知》(京國稅征[1996]532號)
14.《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國稅征[1997]002號)
15.《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印發〈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稅收征收管理工作規程〉的通知》(京國稅[1997]054號)
16.《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印發〈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重點稅源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國稅[1997]126號)
17.《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和〈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1997]128號)
18.《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準確及時上報增值稅專用發票交叉稽核和查詢報警數據的通知》(京國稅征[1997]289號)
19.《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清理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國稅[1998]177號)
20.《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修改〈定期定額征收戶應納稅額核定書〉的通知》(京國稅三[1998]595號)
21.《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北京市普通發票種類和提高普通發票防偽措施的通知》(京國稅[1999]111號)
22.《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集貿市場稅收委托代征管理的通知》(京國稅[2000]006號)
23.《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2000]061號)
24.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嚴格核定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版面金額和發售數量的通知》(京國稅[2000]171號)
25.《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從嚴管理專用發票的通知》(京國稅[2000]195號)
26.《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納稅評估辦法〉(試行)的通知》(京國稅[2000]200號)
27.《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取消〈集貿市場內企業設攤經營統一納稅證明單〉的通知》(京國稅征[2000]293號)
28.《北京市國家稅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向外籍個人和企業提供完稅證明和中國居民身份證明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發[2001]108號)
29.《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統一換發集貿市場臨時稅收征收人員稅務執法證件的通知》(京國稅函[2001]380號)
30.《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統一換發〈定期定額征收戶應納稅額核定書〉的通知》(京國稅函[2001]417號)
31.《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延期繳納稅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國稅發[2002]331號)
32.《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確定抵稅財物拍、變賣機構和評估機構的通知》(京國稅函[2005]596號)
33.《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城建企業購買國產設備問題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發[2007]201號)
34.《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對餐飲企業專項檢查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國稅函[2007]435號)
二、 部分條款修改的稅收規范性文件3件
1.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汽車維修業專用發票由國稅局發售的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國稅征[1995]345號)第一條修改為“自2009年9月1日起,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營業性汽車維修業務的經營者,初次申請領購《北京市汽車維修業專用發票》時,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準予登記并核準汽車維修經營范圍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辦理發票核定手續;以后購買發票需持稅務登記證副本。”
2.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糧食收購發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函[2002]642號)第一條修改為“自2009年9月1日起,凡在我市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在與賣糧人進行糧款結算時,必須開具北京市糧食收購統一發票,初次申請領購《北京市糧食收購統一發票》時,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準予登記并核準糧食收購經營業務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辦理發票核定手續;以后購買發票需持稅務登記證副本。”
3.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的通知》(京國稅發[2008]175號)第二條第一款“納稅人初次申請領購發票原則上核準1本”修改為“對初次申請領購發票或者一年內有違章記錄的納稅人,核定發票持有數量控制在1個月使用量范圍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初次申請領購工業企業(包括修理修配)、商業企業等普通發票以及使用稅控收款機開具的商業零售發票,可以簡化發票票種核定手續,由辦稅服務廳或稅務所有關崗位根據計算機系統的稅務登記信息即時辦理,但核定持有數量只能為一本或者一卷,核定最高開票額度,只能為發票設置的最低額度。”
200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