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國稅征[1997]289號
頒布時間:1997-06-03 11:30:04.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京國稅發[2009]230號文件規定,本文失效。)
自增值稅專用發票交叉稽核和丟失被盜查詢報警運行以來,大部分區縣局能夠及時、準確上報有關數據,但也有個別區縣局未能準確、及時的上報,為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使交叉稽核和查詢報警工作正常運行,現就有關問題進行明確如下:
一、交叉稽核需明確的問題
1.上報百萬元以上專用發票交叉稽核的軟盤上報時間,請各區縣局嚴格按照京國稅征[1997]002號通知的規定執行。
2.對企業取得的進項發票只對百萬元以上專用發票進行錄入和拷盤。
3.各區縣局和防偽稅控試點企業須正確錄入10位發票代碼。凡是由本系統開具的專用發票和取得的進項發票錄入時最后一位應為“0”。
4.各區縣局對企業取得的百萬元以上專用發票進行認證,進入認證系統時,在當前系統配置處一定要將稅務所號(或分局代碼),報稅月份,掃描亮度填寫正確。
二、查詢報警中需明確的問題
各區縣局在上報丟失被盜清單時,除將本局所轄企業丟失、被盜專用發票填寫清單每月上報市局外,還應將因其他原因使專用發票查無下落的有關情況填寫清單每月上報市局。
三、請各區(縣)局、分局嚴格按規定確保此項工作的正常運行。從97年二季度起,市局將各區(縣)局分局上報交叉稽核和查詢報警數據列入“雙文明”考核內容。
四、本通知執行中的問題請及時向市局反映以便研究解決。
1997年6月3日